肖文:論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
作者:肖文 發布時間:2012-10-24 瀏覽次數:1047
2011年1月,河南禹州一農民因8個月里偷逃過路費368萬余元,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一經做出,立即成為眾多媒體關注的焦點。[1]該案雖經改判,但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司法的權威性。”天價過路費”案的產生既有我們當前法律層面的制度因素,也有審理法官對于裁判風險預判的缺失。
筆者認為,司法風險預判力是法官選擇正確裁判方法前對案件所反映出的利益沖突、訴求沖突、認知沖突的感知力。只有對司法風險有了正確的預判,才能用正確的思維、選擇正確裁判方法。近年來,涉訴信訪、突發事件、不良輿情的等事件不斷發生,且呈逐年遞增的態勢。這些事因成為游離于案件裁判所需要的法律原則、制度、精神和規范之外的、但又影響裁判結果不容忽視的因素。對司法風險的提前預判,防患于未然,是預防、減少此類事件、避免對裁判的影響的關鍵環節。對司法風險提前進行準確的預判,需要法官具備一定的預判能力,即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
因司法風險預判不力導致一些損害司法公信力的事件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當前形勢下,我們對于司法風險認識和感知能力有諸多不足,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有待進一步養成和提高。
一、司法風險的概述
(一)司法風險的含義
風險是指可能發生的危險。[2]什么是司法風險,目前尚無統一權威的定義。司法風險這一概念多運用在評估因司法裁判可能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及影響力大小這一語境中。筆者認為,司法風險是指司法裁判對于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可能帶來的危險。
人們對于司法風險外延的認識也存在一定的差異。首先在時間上,司法風險是否包含了立案前和裁判后可能存在的風險。例如,在離婚案件中,法官根據案件情形和法律的規定,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因不能接受裁判結果,喝藥自殺或發生惡性刑事案件。這種風險是否屬于司法風險?有人認為這應當是法官裁判時應當預見的風險,有人認為這不屬于司法風險。筆者認為,這種認識上的分歧,關鍵在于人們如何看待司法裁判價值和功能。如果我們將司法裁判看作是一種社會管理的工具,那么這種可能發生的后果就可以納入司法風險之范疇。
(二)司法風險對于司法審判的危害及其防控的必要性
近年來,大量的涉訴信訪、網絡輿情事件、執行難等問題嚴重困擾著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權威。如何預防減少此類問題已經成為各個法院亟待解決的重要任務。大量司法風險的發生,已經成為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障礙。
在預防和減少司法風險的眾多措施中,預防是最重要、最關鍵的環節。如何有效的預防,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對于司法風險預判的能力。
(三)司法風險誘因之分析
1、從歷史角度來看,由于受到封建社會的人治觀念的影響,法治意識仍然沒有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很多當事人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不是想辦法尋求法律救濟的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想方設法通過非正常的途徑去實現其個人的目的。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案件進入訴訟之前或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通過私人關系說情打招呼、信訪、制造網絡輿論等,干擾司法,給司法裁判帶來諸多不確定的風險。
2、從國際國內環境來看,由于我國的快速崛起,引起部分敵對勢力的仇視,這些敵對勢力會通過各種手段,制造一些事端,司法個案往往成為國外某些勢力插手的切入點。同時,我國的社會矛盾正處在凸顯期。國際國內矛盾交織在一起,也會給司法裁判帶來一定的風險。當代法官必須牢記這些風險意識,而且應當培養預判這些風險的能力。
3、從社會經濟發展變化來看當前,我國的社會經濟正處在快速發展時期,社會的轉型,思想意識的撞擊,導致各種社會矛盾集中涌現出來。在這樣的環境下,很多人都有浮躁、焦慮的情緒表現。這種情緒在司法裁判中表現的尤為明顯:有些當事人害怕司法不公,有些人失去應有的理智,有些人肆意妄為等等。因此,我們的司法環境在某些方面還體現的比較困厄,司法風險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多。
4、從法制普及角度來看,雖然我國的法律體系正在不斷地健全,各種法律愈來愈多,但是法制普及的狀況令人堪憂,即使是與人民群眾聯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三大訴訟法等常見的法律,人民群眾也是知之甚少。當事人很難理解法官的裁判。一旦判決結果和其個人的主觀愿望不相符,當事人就開始尋求信訪、報復等非正常途徑去實現個人的目的,制造各種司法風險。
5、從法官隊伍的整體水平來看,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正在提高,但與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仍然不相符,而且隨著法官的年輕化,其社會閱歷、知識結構的不完善,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司法風險。
(四)司法風險的種類
司法風險就像一幅立體多維的圖畫,從不同的角度可看到不同的風景。司法風險包含哪些風險,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認識。本文試圖結合風險的產生的原因、內容和性質,將司法風險分為五類。一是司法事故;二是突發事件;三是涉訴信訪;四是媒體輿情;五是招執行風險。
司法事故。是指在當事人權利保障、法律的適用、裁判文書制作等過程中,因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不利影響。例如,在民商事審判中,由于法院專遞人員的原因導致送達存在一定的瑕疵,可能會發生損害當事人權利的后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對于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存在偏差,導致法律適用不當,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害及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裁判說理不透徹甚或是違反生活常理,導致當事人對裁判產生合理懷疑等等。我們將這類在司法中可能會發生的危害稱之為司法事故。
突發事件。是指在我們司法過程中突然的事件。恥訟觀念在許多人的觀念中仍然根深蒂固,很多在發生矛盾糾紛后,往往選擇自行和解或由他人介入進行調解而加以消化溶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是社會自身難以融化的矛盾,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比較嚴重,特別是在婚姻家庭、人身損害、房屋拆遷補償等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積怨較深。在這案件中往往會發生突發事件,影響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
涉訴信訪。是當前司法中存在的最大最主要的風險。涉訴信訪不但耗費著大量的司法資源,而且嚴重危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訪救濟與司法救濟并行的制度,使訴訟過程的法官面對的信訪風險成為影響法官裁判思維和方法的最大的干擾變量。
媒體輿情。一個隨著網絡發達而迅速崛起的不確定的司法風險,正逐漸成為一把最具危險和最具殺傷力的威脅司法權威的利器。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則是媒體輿情、公共輿論槍口下的犧牲品(此處我們是就媒體輿情左右司法審判意志這個角度而言的,不涉及裁判結果本身的正當與否)。
執行風險。裁判的結果不但應當方便當事人的履行,而且應當有利于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就無從體現。法官在裁判時應當考慮裁判生效后的執行問題。如果法官的裁判存有歧義,或不利于裁判的強制執行,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必然會受到損害。裁判能否有利于將來的執行應是司法風險的一項重要內容。事實也證明,大量的信訪集中指向執行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裁判的結果難以被執行。
(五)司法風險的特點
1、司法風險的不確定性
司法風險的不確定性是司法風險最為顯著的特點。就風險一詞本義而言,是指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危險,其包含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司法風險也是如此,一種損害后果的發生,可能是眾多因素所致,一旦這些因素進行有機地結合、發酵,就有可能發生我們意料之外的司法風險。例如,一方當事人患有心臟疾病,在庭審中由于受到對方當事人言語的刺激,致使當事人疾病發作。這種因當事人自身問題而引發的后果,往往出乎法官的意料之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2、司法風險的可預判性
司法風險雖然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根據自己的社會經驗、工作經驗、專業知識等對司法風險進行預判。盡管我們的預判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準確,也不可能徹底消除司法風險所帶來的危害后果,我們仍然可以通過預判,在一定的范圍內和程度上減少這些風險的發生,盡力減少這些風險給我們司法裁判造成的危害。比如,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法官可以通過對當事人的言辭、表情等方面的因素,大體上掌握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尖銳程度。對于雙方矛盾非常尖銳的案件,我們在送達時盡量不要安排當事人直接見面,避免雙方之間發生新的沖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盡量加大說理、教育、法制宣傳和調解的力度,緩和、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
3、司法風險的可防控性
通過對司法風險進行預判,提前做好一定的預案,在很多情況下,是可以達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在離婚糾紛案件中,法官可以通過卷宗材料、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和對當事人的談話,預判另一方對于離婚的態度。離婚案件開庭時,常有很多雙方當事人的親屬旁聽案件的審理。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一是逐一詳細登記旁聽人員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家庭住址;二是加強法庭紀律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使旁聽人員和當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三是與法警進行溝通協調,做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四是加大庭審說理和調解的力度。這樣我們可以有效地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即使發生突發事件也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其帶來的不利影響。
二、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對于司法風險防控之價值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對于司法風險防控的價值在于可以使法院、法官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發生、控制風險發生的范圍和程度,減少風險所造成的損害。具體而言,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對于司法風險防控之價值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效率價值。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工。首先。對于司法審判而言,其效率價值體現在對司法風險進行預判,進而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可以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其次,就降低司法風險和減少司法風險所造成的危害而言,減少司法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數量、危害程度,本身就是一種高效率的表現。
2、正義價值。遲來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預判、防范風險的發生與風險發生后采取措施彌補其造成的損失而言,是一種及時的正義,不但有利于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實現司法正義,而且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實現法律的正義。
3、經濟價值。一個風險發生后,我們總是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事后的補救,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難以消除由此帶來的惡劣影響。如果法官做好預判工作,提前采取措施防范這些風險的發生,其所花費的物力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二者相比,前者所花費的財力往往是后者幾倍、幾十倍,甚或是幾百倍。
三、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界定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可能是一個新概念,準確地講,應當是一個新提法。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含義的界定,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尚無相關論述。結合自己工作經歷以及對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認識,筆者個人認為,所謂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是指法官根據自身的工作經驗、社會閱歷、知識結構等條件預先判斷案件審理中存在哪些風險及風險發生可能性的能力。我們界定的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含義不一定準確,我們之所以提出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這一提法,更主要的是為了拋磚引玉,聽取大家的見解,加深我們對于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認識和理解。
四、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養成的必要性
(一)維護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
任何司法風險的發生,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司法的權威。以信訪為例,無論當事人基于何種事由,有無正當事由,信訪人常年信訪都會給其周圍的不明情況的人發出一些錯誤的信號:法院的裁判可能存在問題。我國司法權威的樹立,是一個長期的艱難的過程,但是大量信訪案件的存在正在蠶食著來之不易的努力,抵銷了在人民群眾剛剛樹立起的一點司法權威。因此,要樹立和維護法院的司法權威,就必須預防和減少信訪案件的出現,這就要求當今的法官具備較強的司法風險預判力。
(二)適應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前,我們正處在各種矛盾多發的時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相對落后的法治意識之間形成了不對稱的態勢,這決定了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將會面對更加艱巨的任務:妥善處理好各方的關系,預先判斷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目前,法院已經不再是單一的裁判者角色。人民群眾、國家和社會還賦予了法院更多的期望,法院的社會管理參與職能日益突出。法官面對這種情形,雖有不能承受之重的感慨,但在現實面前還得要用于但其時代的責任,提升司法風險預判力,參與社會管理,調和各種社會矛盾糾紛。
(三)提升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提升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做到案結事了,事了人和,應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一個重要表現。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是法官綜合素質的集中展現。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需要法官進行綜合性地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養,這也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一個重要的途徑。
(四)保護群眾利益的必然要求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可以減少司法風險的發生,降低司法風險所造成的損害,必將同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當事人不必要的損失。
(五)維護法官權益的必然要求
因司法風險導致法官被追究責任或遭到當事人的傷害事件屢有發生。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有利于保護法官的自身權益。
五、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養成的路徑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需要內外因的結合。所謂外因,是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為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提供廣闊的平臺。所謂內因,是指法官自身積極主動地通過多種途徑提升自己的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
如前所述,能力的養成離不開人的工作經驗、社會閱歷、知識結構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需要法官不斷地增加自己的工作經驗、豐富自己的社會閱歷、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等。
(一)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提高司法風險意識
一種能力的養成,首先是一種意識的形成。沒有某種意識,很難養成某種能力。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同樣需要司法風險意識的養成,需要不斷提高司法風險意識。
現在,很多法院已經建立了案件風險評估機制。但是這種風險評估機制的建立,沒有或者很少考慮到如何使法官成為風險評估的主體,法官仍然游離在案件風險評估機制之外。這樣的后果是法官不能感同身受地體驗司法風險的存在。所以,我們的案件風險評估機制必須想辦法將法官”拖”進來,是他們成為案件風險評估的主體,使其真正第感受到司法時時有風險,處處有風險,提高司法風險意識。
例如,一起離婚案件中,法官根據本院要求,在填寫風險評估時,仔細閱讀卷宗,發現雙方當事人曾有多次離婚訴訟的經歷,被告(女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可能患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癥。在開庭時,法官密切注意被告的言行舉止。法官在發現被告有怪異舉止時,立即走上前去,及時阻止了被告喝藥事件的發生。
(二)完善聯動司法機制,延伸司法工作平臺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與法官的工作經歷和社會閱歷有著密切的關系。一方面,我們要完善崗位輪換制度,豐富法官工作經歷,為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打下堅實的工作經驗基礎。另一方面,我們要加強立審執聯動工作機制,培養法官的大局意識,增強法官對于法院各項工作的關聯性的感性認識。這樣法官不論在哪一個崗位,都能考慮到自己的工作可能會對其他部門產生哪些影響,特別是審判部門的法官,就會在裁判時考慮到將來的執行風險,從而謹慎地對待自己的裁判。此外,法院還應當為法官通過社會其他部門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必要的機會和平臺,增加法官了解社會不同部門工作內容和方法的途徑,豐富法官的社會閱歷。
(三)鉆研專業知識深度,提升業務技能水平
司法工作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它一方面需要法官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基本功,另一方面需要嫻熟的工作技能。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法官才能把握司法工作的規律,才能根據規律對司法風險進行預判。司法風險的預判不是毫無科學根據的算命、賭博,而是根據司法規律,運用自己的工作經驗、知識和社會閱歷作出的科學判斷。
在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基礎上,法官方可預見到矛盾尖銳的程度,進而對雙方進行有理有據的說理,加強調解工作,預防一些司法風險的發生;方可預見到可能發生信訪,進而對裁判結果不滿意的當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信訪;方可預見到裁判的結果是否會引起媒體的關注,做好釋法析理,避免出現網絡輿情事件。
(四)加強綜合知識學習,拓展望聞問切能力
司法工作本質上是一種對人的工作。每一個人都是一個內心世界非常豐富的社會關系中的人。這就需要我們加強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歷史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善于通過觀顏察色,把握當事人的心理。
一個知識豐富,特別是具備一定社會、心理學知識的法官,可以在第一次與當事人見面時就可以大體確定當事人的性格和案件處理的難易程度。雖然面相不能決定一個人的好壞,但是結合一個人的言行舉止,是可以大概判斷一個人的性格的,進而判斷案件難易的走向和可能發生的司法風險。
(五)善于歸納總結經驗,拓寬群眾工作視野
能力的提升離不開經驗的總結。法官在工作中會接觸到形形色色的當事人,這些人來自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經歷,從事不同的職業。如果法官能夠及時總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和不同職業工作的特點、習慣等內容,往往有助于法官判斷當事人陳述內容的真偽,合理性,進而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判,因人而異進行調解。
這一點,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等具有專業特色的案件中,法官只有不斷地總結,才能掌握這些行業的知識、專業術語、約定俗成的習慣等。如果法官不了解這些知識,無法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一定的預判,也無法對裁判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預判,就有可能作出一個違背行業慣例的不適當的裁判,造成不應有的風險。
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雖然是一個不成熟的提法,但是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確是當前法官應具備的一種司法能力。這種能力的養成對于當前矛盾糾紛的化解和司法風險的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官司法風險預判力的養成既要法院提供一定的平臺,也需要法官自身的不懈努力。
[1]林琳:”天價過路費一案的公眾焦慮”,工人日報,2011年1月18日,第003版。
[2]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3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