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簽字掛賬3年,酒店老板向簽字人催要欠款未果,將簽字人及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餐費13000余元。近日,東臺法院審結該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某供銷社向酒店老板周某支付餐費8200元。

 

20067月,周某租賃東臺市某供銷社的店面房,開設小吃部,經營餐飲業務。自20068月至20081231期間,被告某供銷社法定代表人陳某在周某的小吃部進行工作接待用餐簽字掛賬,雙方對餐費一直未結算。20091月后,某供銷社領導變動,陳某不再擔任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此后,酒店老板周某多次找陳某結賬,但均遭拒絕。陳某的理由是,該餐費屬于單位來人接待,應由單位負擔。討要無望,周某一氣之下將陳某及某供銷社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13000余元餐費。

 

被告某供銷社辯稱,消費的菜單上沒有單位的公章,菜單上是陳某個人簽字,與單位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而陳某卻認為,自己當時是供銷社的法定代表人,在菜單上簽字是代表單位的職務行為,餐費是單位的來人、內部辦事的招待費,理應由單位承擔給付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餐費,其中,有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陳某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菜單簽字餐費計8200元,且陳某當庭認可該餐費系被告單位因工作接待至原告處消費事實,故應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某供銷社應承擔支付該餐費的義務。對于原告主張未簽字的餐費4680元,被告某供銷社及原法定代表人陳某均有異議,故原告要求被告及陳某對未簽字的餐費承擔給付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辯稱陳某的行為系個人行為,對此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