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飯簽字掛賬欠3年 酒店老板索賠獲支持
作者: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0-12-29 瀏覽次數:674
用餐簽字掛賬3年,酒店老板向簽字人催要欠款未果,將簽字人及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餐費13000余元。近日,東臺法院審結該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某供銷社向酒店老板周某支付餐費8200元。
2006年7月,周某租賃東臺市某供銷社的店面房,開設小吃部,經營餐飲業務。自2006年8月至
此后,酒店老板周某多次找陳某結賬,但均遭拒絕。陳某的理由是,該餐費屬于單位來人接待,應由單位負擔。討要無望,周某一氣之下將陳某及某供銷社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13000余元餐費。
被告某供銷社辯稱,消費的菜單上沒有單位的公章,菜單上是陳某個人簽字,與單位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而陳某卻認為,自己當時是供銷社的法定代表人,在菜單上簽字是代表單位的職務行為,餐費是單位的來人、內部辦事的招待費,理應由單位承擔給付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餐費,其中,有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陳某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菜單簽字餐費計8200元,且陳某當庭認可該餐費系被告單位因工作接待至原告處消費事實,故應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某供銷社應承擔支付該餐費的義務。對于原告主張未簽字的餐費4680元,被告某供銷社及原法定代表人陳某均有異議,故原告要求被告及陳某對未簽字的餐費承擔給付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辯稱陳某的行為系個人行為,對此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