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學生錢失竊,老師遂叫一些同學了解情況,其中一位女生被老師留了解時間較長,同學便懷疑該生與該拿錢人有關,故該女生一時想不開,在晚自習結束后,選擇了跳樓。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學生訴訟學校的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小萍系在某校住校就讀的學生。2008227日下午,因有同學錢丟了,小萍同小玲等人被班主任叫去了解情況,后班主任將小萍留下繼續詢問。當天晚上,小萍上了兩節晚自習后,在下課后從教室外樓道上翻過護欄跳下。小萍跳樓后,學校便安排其班主任等人將小萍送至醫院治療,經檢查認為其身體無損傷。后小萍回家休息療養數日后回學校繼續上學。因小萍認為腳還有疼痛,遂繼續檢查。2008119,經醫院診斷為“右跟骨陳舊性骨折、右側腰臀及下肢肌肉萎縮”,該院的病歷上記載:“右跟骨陳舊性骨折伴疼痛十月余.患者今春在學校跌傷,傷后右足輕度疼痛,但愈來愈重、經久不愈,在本院攝片示陳舊性跟骨骨折……”。小萍即住院治療。小萍的傷情經鑒定,結論為因墜樓致右足跟骨骨折致右側足弓結構破壞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對于原告的傷情與其跳樓的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本院認為,雖在事發當晚經射陽縣人民醫院檢查,原告并無傷情,但從后來醫院病歷記載來看,結合原告受傷部位以及受傷原因,可以確定原告的傷情與其跳樓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對于被告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作為教育機構,其單位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就有關事件向學生了解情況時,未能未能充分考慮和察覺原告情緒上的變化并及時進行疏導,導致原告情緒失控而跳樓,對此被告具有一定的過錯,但被告此過錯程度與原告自身因素相比明顯較輕,故本院確定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30%的賠償責任。原告損失合計99291.8元,應由被告賠償29787.54元。遂作出被告校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9787.54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