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安全義務未盡責 雇主賠償責任酌情減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12-29 瀏覽次數:687
雇員受雇于雇主從事收割農作物,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其受傷,要求雇主全額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年8月,錢某雇傭吳某在其收割機上從事接糧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依法構成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未能謹慎注意安全,其自身亦有一定過失,故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70%的損失。原告損失經的核定為合計61649.78元,應由被告賠償43154.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醫療費用,被告還應賠償原告32215.46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2215.46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