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受雇于雇主從事收割農作物,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其受傷,要求雇主全額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8月,錢某雇傭吳某在其收割機上從事接糧工作。2009915,在作業過程中,吳某從收割機上跌落,左膝部被收割機碾壓致傷。吳某受傷后,錢某將其送至醫院搶救治療,期間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均系錢某支付,錢某共支付醫療費10939.39元,吳某自己支付檢查費用973元。錢某的傷情經鑒定,結論為:左膝關節被收割機碾壓,致左膝關節脫位,左膝關節前后交叉韌帶斷裂,左膝關節內外側半月板損傷,左脛骨平臺骨折診斷明確,該損傷經手術切開復位+前后交叉韌帶重建術,目前傷情穩定,但遺留左膝關節不穩及喪失部分活動功能,其傷殘程度構成九級傷殘,吳某要求錢某全額賠償損失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依法構成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未能謹慎注意安全,其自身亦有一定過失,故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70%的損失。原告損失經的核定為合計61649.78元,應由被告賠償43154.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醫療費用,被告還應賠償原告32215.46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2215.46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