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詐騙電信手機,一個倒賣后獲利,同受法律懲處。1222,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詐騙電信手機案件。被告人顧正東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孫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案所涉贓款未追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及被害人。

 

20099、10月間,射陽縣四明鎮無業人員顧正東因經濟拮據,在知道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射陽分公司有新增手機號碼掛靠固定電話、進行保底消費可以贈送一定價值的手機的業務后,即采用在固定電話上掛靠手機,篡改電信公司部門負責人的簽字內容,以免充值、提高保底消費數額的方式,從縣電信公司騙取一定數額的手機抵用券,然后從縣電信公司一樓的手機銷售部門騙取手機24部,所騙手機價值人民幣69100元。另,被告人顧正東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計95000元。被告人顧正東共計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64100元。被告人孫某某在經營通訊門市期間,明知是被告人顧正東犯罪所得的手機,仍從被告人顧正東手中低價收購手機6部和抵用券8張,倒賣后獲利。被告人孫某某收購手機及抵用券價值人民幣495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某退回贓款人民幣6000元,已發還縣電信公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正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孫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