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農害農之心不應有 摻雜摻假未遂受刑罰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12-28 瀏覽次數:587
受老板聘請負責生產線的管理,為減少成本,明智在生產原料中添加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原料,仍組織生產。近日,射陽法院審理一起生產偽劣產品案。
陳某于2008年8月至同年9月間,受王某(已判刑)聘請負責某農作業肥料生產線的管理。為減少成本,陳某明知在生產原料中添加某材料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仍組織工人生產產品共計831.65噸,貨值人民幣266128元。經抽樣檢驗,樣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在生產過程中摻雜、摻假,其行為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生產偽劣產品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生產的偽劣產品尚未出售,是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陳某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