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妻子因與丈夫感情不和,夫妻鬧離婚,丈夫遂不再對其盡扶養義務,因其系聾啞人勞動能力受限,其靠自己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遂訴訟要求丈夫支付其扶養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梅是殘疾人,有嚴重的聽力和語言障礙。小梅與小唐雙方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200196登記結婚,2004112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較好,后因小唐外出打工,雙方常為家庭經濟問題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小唐曾于200962520105月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小唐外出打工前期,每年向小梅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供小梅在家開銷,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因雙方矛盾加深,小唐又要求離婚,沒有向妻子小梅支付費用。小梅遂丈夫不支付扶養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丈夫給付扶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即當一方基本生活發生困難時,有能力的另一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本院在處理雙方離婚糾紛一案時,被告小唐陳述雙方沒有共同債務,原告小梅陳述有一萬多元的家庭開銷由其父母支出,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在最近一段期間,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費用,多少會導致原告的生活受影響,而且雙方的離婚案件在本院審理之中,在原、被告離婚之前,本院認為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具體數額,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為3000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遂作出被告小唐支付原告小梅扶養費3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