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學校監管疏忽,在校生爬床時跌落,致身體殘疾。近日,射陽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92月初開學時11周的小明就讀于某學校,并在該校提供的生活區310宿舍內住宿,同年210日下午5時許,小明回宿舍取東西,小明睡的是下鋪,東西放在宿舍的一張上鋪空床上,宿舍內有的床鋪無床板和爬梯,等小明取完東西返回時,經過無上鋪床板、爬梯的空床時不慎跌下受傷,后原告經多家醫院治療,現已經出院。小明在校期間參加了紅十字保險,治療后已經就醫療費向有關部門進行了申報。小明的傷經鑒定,右肘關節功能喪失達50%以上已構成九級殘疾;如右利手則上述傷殘等級應上調為八級殘疾。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作為一名未成年人是被告學校的學生,并在被告學校提供的宿舍內住宿,被告應依職責對原告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等相關活動給予必要的管理與保護。原告回宿舍從上鋪床上取東西返回時,經過宿舍的一張無上鋪床板的空床跌倒受傷并因此致殘,被告作為原告的校方管理人,明知校內宿舍床鋪存有安全隱患而沒有及時采取排除措施,對其監管顯然有疏忽之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應當對原告的損失給予部分賠償。原告受傷時已經11周歲,有一定的認知事物能力與判斷是非能力,故對自己的損失也應負部分責任。原告起訴時要求被告對自己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本院綜合開庭查明情況,依法酌定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小明的各項損失為56459.36元,由被告學校承擔30的責任。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16937.8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