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一起遺贈糾紛案件。小琴(化名)的奶奶王芬在過世前曾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等所有資產給予小琴。但在王芬百年之后,小琴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遭到了三個姑姑的阻撓。為此,小琴一紙訴狀將她們告上了法庭。

 

小琴自小就與奶奶感情很好。那時,王芬家離小琴學校比較近,小琴就經常住在奶奶家。因老伴去世的早,小琴的陪伴以及乖巧懂事讓王芬格外喜歡這個孫女。2005年王芬的祖產房屋拆遷,后購得兩套房屋, 基于女兒們的經濟條件,王芬將一套房屋給了小女兒,自己則住在另一套房屋中。三年后,王芬中風臥床,在此期間,小女兒和小琴經常照顧左右。2009年王芬因病去世并留下遺囑房屋贈與小琴。但三個姑姑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認為房屋是其父母的共同財產,自己理應有繼承權,不應該給小琴一人獨占。幾人爭吵不斷,但仍未達成一致。

 

在庭上,小琴訴稱:此套房屋是奶奶喪偶后購得的,在奶奶去世之前,曾告訴自己的父親要把房屋給自己,當時立遺囑時還有隔壁鄰居為證。但由于奶奶當時身體不適,手腳不能活動,所以由父親代筆書寫了遺囑。在有鄰居在場的情況下,父親把遺囑讀給奶奶聽后讓奶奶按了手印。被告方就該遺產繼承問題協商不成,故起訴要求確認此套房屋歸自己所有。

 

被告三個姑姑辯稱:母親現在住的這套房屋是祖上拆遷安置房,且當時母親在寫遺囑時因病神智不清,立下的遺囑并非母親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請求駁回小琴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4月,王芬的祖上房屋拆遷,王芬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同年11月,王芬購得現在的房屋,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2009年,王芬去世前,在兩位鄰居的見證下,由小琴的父親將事先打印好的遺囑進行宣讀,后由王芬在遺囑上加按手印,兩位鄰居作為證人在該遺囑上簽名確認。承辦法官認為,原告小琴提供的遺囑,從遺囑的表現形式結合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的陳述,可認定該份遺囑不是王芬的自書遺囑而是小琴的父親代書的遺囑。該份遺囑內容反映的是王芬將房屋在其去世后贈與小琴所有。代書人小琴的父親與受遺贈人小琴系父女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據此,小琴的父親不能作為王芬訂立該份遺囑的見證人和代書人。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兩個以上見證人中必須包含代書人,現小琴的父親不具備合法的遺囑見證人和代書人資格,故由小琴的父親代書的這份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屬無效遺囑,原告小琴不能依據該份遺囑取得王芬的遺產,另小琴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故對小琴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小琴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