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法律服務所因該所一名執業法律工作者侵占法律服務費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法律工作者返還20萬元法律服務費用。近日,徐州鼓樓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該法律工作者應向法律服務所返還14萬元法律服務費用。

 

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某法律服務所系合伙制,李某系其所執業人員,李某在該所的身份為自收自支。法律服務所與李某約定,李某代理案件收費后,法律服務所要提取其中的30%作為管理費用。自2002年下半年,李某受法律服務所指派,擔任某職教中心的常年法律顧問。2004812,法律服務所與職教中心簽訂1份《建設項目專項全過程法律服務合同》。

 

補償46萬元法律服務費

 

2004914,職教中心書面要求與法律服務所解除合同,函中稱:經研究,我單位想解除與你所簽訂的“建設項目全過程法律服務合同”,經測算,我單位愿向你所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46萬元,原合同不再履行,雙方再無其他糾紛。函件上蓋有職教中心的公章。2004920,職教中心支付給法律服務所46萬元,由李某用支票領取并據為己有,后職教中心以非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要求法律服務所返還46萬元。

 

仲裁裁決認定應部分返還

 

職教中心與法律服務所在仲裁委就該案進行了仲裁,仲裁裁決書認定法律服務所應當向職教中心返還44.5萬元。職教中心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2006426李某在執行擔保書中以擔保人名義進行擔保,明確約定“李某承擔執行令規定的義務”,后李某向職教中心退還了30.5萬元,并未全面履行執行擔保協議,尚余14萬元未支付。職教中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81117,法院作出執字民事裁定書,裁定尚欠余款由法律服務所負擔,按月扣劃法律服務所合伙人的退休金。

 

法院判決李某應向法律服務所支付1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本案中李某先行從顧問單位職教中心賬戶支取了46萬元法律服務費用據為己有,該項費用后經仲裁已認定應予部分返還顧問單位,李某退還職教中心30.5萬元,剩余14萬元的款項法院已執行法律服務所。鑒于全部款項為李某先行占有,法律服務所有權就被法院執行的14萬元款項向李某主張權利,因此,法院判決李某應當向法律服務所返還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