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所向法律工作者追償服務費
作者:侯盈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0-12-27 瀏覽次數:702
徐州某法律服務所因該所一名執業法律工作者侵占法律服務費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法律工作者返還20萬元法律服務費用。近日,徐州鼓樓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該法律工作者應向法律服務所返還14萬元法律服務費用。
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某法律服務所系合伙制,李某系其所執業人員,李某在該所的身份為自收自支。法律服務所與李某約定,李某代理案件收費后,法律服務所要提取其中的30%作為管理費用。自2002年下半年,李某受法律服務所指派,擔任某職教中心的常年法律顧問。
補償46萬元法律服務費
仲裁裁決認定應部分返還
職教中心與法律服務所在仲裁委就該案進行了仲裁,仲裁裁決書認定法律服務所應當向職教中心返還44.5萬元。職教中心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
法院判決李某應向法律服務所支付1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本案中李某先行從顧問單位職教中心賬戶支取了46萬元法律服務費用據為己有,該項費用后經仲裁已認定應予部分返還顧問單位,李某退還職教中心30.5萬元,剩余14萬元的款項法院已執行法律服務所。鑒于全部款項為李某先行占有,法律服務所有權就被法院執行的14萬元款項向李某主張權利,因此,法院判決李某應當向法律服務所返還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