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吳江法院震澤法庭成功調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此案不僅化解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更解決了三原告之間的家庭內部紛爭,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李杏與吳云、吳水是繼母女關系,20028月至20041月,李杏的丈夫吳俊共集資給吳江某通訊公司款項115萬元,約定年息6%。期間,吳江某通訊公司陸續歸還吳俊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078月,吳俊不幸病故。吳俊病故后,李杏認為吳俊生前在吳江某通訊公司的集資款全部由吳云、吳水撐控,吳云、吳水則認為,集資款均由其父親生前領取,與己無關,雙方關系驟然緊張,家庭紛爭由此展開。經多次協商未果,李杏向吳云所在地浙江省某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云、吳水返還所占各類錢款80余萬元。吳云、吳水接到法院訴狀后,遂即提起反訴,要求分割其父親吳俊與李杏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一處房產。因該案涉及到吳江某通訊公司集資款的支付情況及房產的評估等,案情復雜,雖經當地法院竭力調解,但因雙方矛盾深、分歧大而未達成協議,致使該案一直處于僵局狀態。

 

20108月,李杏又向吳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吳江某通訊公司返還其丈夫吳俊生前的集資款115萬元及利息。審理中,法院依法通知吳云、吳水為本案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庭審中,被告辯稱其公司現尚欠三原告借款本金只有25萬元,其余借款吳俊在生前已全部支取,并提交了其公司出具給吳俊的部分收款收據原件及吳俊親筆簽名的領款單。原告吳云、吳水也自認其父吳俊在生前已從被告處取回了90萬元的借款及利息,現被告實際結欠三原告借款本金25萬元。

 

原告李杏一方面在浙江省某基層法院起訴,認為吳俊生前在被告處的集資款115萬元全部被吳云、吳水占有,但另一方面又向吳江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吳俊生前的集資款。顯然原告李杏的起訴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原告李杏在兩地法院陳述不一致,其起訴被告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后經法官了解,原來三原告之間因家庭內部矛盾無法解決才波及到被告的。原告李杏是想通過在吳江市人民法院的起訴,查明吳俊在被告處的集資款是否由吳云、吳水領取。

 

庭審結束后,震澤法庭承辦法官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如果單單解決本案借貸糾紛,法官完全可以根據本案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但三原告之間的矛盾暫時仍無法化解,三原告之間的矛盾有可能愈演愈烈。考慮到三原告在浙江省某基層法院的案件矛盾焦點主要集中在吳俊生前在被告處的集資款問題上,為徹底化解糾紛,真正做到案件事了,承辦法官大膽提出擴大本案所涉矛盾糾紛的調解范圍,決定將本案的借貸糾紛、浙江省某基層法院的分家析產糾紛一并調解。經過法官的多方溝通,三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同意。接下來的調解工作卻異常艱難。期間,承辦法官主動與浙江省某基層法院的主審法官取得聯系,了解三原告在該院的糾紛詳情,積極尋找案件糾紛化解的突破口,并數次與三原告及被告進行協商溝通,一方面希望三原告實事求是,正確面對本案的借貸糾紛,內部糾紛盡可能協商解決,以維系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另一方面希望被告積極籌錢,最大限度地將尚欠借款本息一次性支付給三原告。經過承辦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做工作,原、被告雙方均被法官的真誠所感動,均表示愿意協商解決。

 

之后承辦法官提出了一個切合實際的解決方案,三原告在被告處的集資款由吳云、吳水分得較多份額,吳云、吳水自愿放棄財產分割。該方案得到了三原告及被告的一致認同,均爽快地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三原告也在法庭上當即向浙江省某基層法院出具了各自的撤訴申請書。至此,這起因家庭內部矛盾波及到他人、從浙江當地法院輾轉至江蘇吳江法院,自2008年底起拖延至今的糾紛成功得以化解。此案的解決不僅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贊許和感謝,也贏得了浙江法官的敬佩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