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一萬元買了一輛二手桑塔納車,在辦理年審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該車已到強制報廢日期,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買主隨即以欺詐為由將對方告上了法庭。日前,漣水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雙方車輛轉讓協議,各自返還已付車款和桑塔納轎車。

  2010年4月13日,原告馮某與被告何某簽訂了一份二手機動車輛轉讓協議,雙方約定該二手車價值一萬元,后原告馮某按照協議交付了現金,被告何某交付了車輛及車輛行駛證。完成交易后,原告馮某到淮安市車輛管理所辦理年審、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該車已到強制報廢日期,不能年審也不能過戶。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何某故意隱瞞轉讓車輛的真實情況,誘使原告訂立車輛轉讓協議,所以對原告請求撤銷雙方簽訂二手車機動車輛轉讓協議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