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身份證放“超齡”人員進場施工,包工頭被判刑罰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王俊博 發布時間:2021-10-14 瀏覽次數:1198
由于有些工種具有特殊性,企業對應聘者的年齡有嚴格要求。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管理者明知工人年齡不符合要求,竟然偽造身份證件,讓其符合應聘要求。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案,分別判處蔡某、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2000元。
2019年3月,包工頭蔡某在山西某地承包了一個小項目,人員準備就緒,靜待開工。但總包公司出臺規定,要求進場施工人員年齡不超過55周歲,而蔡某的施工團隊里有兩人超過了規定年齡。于是,他指使手下員工王某聯系辦理假證的人員,以每張假身份證100元的價格,幫助年齡超過55周歲的兩名工人辦理了假證件,用于進場施工。2020年底,蔡某、王某因偽造身份證件被公安機關抓獲。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蔡某、王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偽造居民身份證件,其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二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啟東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包括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和對真的居民身份證進行涂改,改變姓名、年齡等。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該款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規定了兩檔處刑:1.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偽造、變造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證明文件,公民在辦理個人信貸業務、參加社會保險、搭乘交通工具等活動時,都需要用到身份證,如果隨意偽造、變造身份證,勢必會造成社會管理混亂,影響社會秩序,所以,必須嚴禁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這種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