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同居并非婚生一子,后因矛盾,同居關系解除,但生父拒絕撫養其子,同居女友遂訴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小孩其生活,要求同居男友支付非婚生子的撫養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56月,同在蘇州打工的小玲與小韓相識并戀愛。200510月雙方未辦理登記即草率同居生活。20061017非婚生一男孩小輝。小輝現隨小玲生活,且已經入園讀書。小韓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對其子未能盡撫養義務,故小玲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小輝隨其生活,并要求小韓貼補撫育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同居期間生育了一男孩。雖現原、被告已經解除了同居關系,但雙方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并沒用因此免除。小輝因已隨原告生活,且已經入園,應保持其現有學習、生活環境。故原告要求非婚生男孩小輝隨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小孩的撫育費用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小輝隨原告小玲生活,被告小韓每月貼補小孩生活費200元,教育費與醫療費由被告負擔一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