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撫養非婚子 視情判決盡義務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12-24 瀏覽次數:610
戀人同居并非婚生一子,后因矛盾,同居關系解除,但生父拒絕撫養其子,同居女友遂訴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小孩其生活,要求同居男友支付非婚生子的撫養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5年6月,同在蘇州打工的小玲與小韓相識并戀愛。2005年10月雙方未辦理登記即草率同居生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同居期間生育了一男孩。雖現原、被告已經解除了同居關系,但雙方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并沒用因此免除。小輝因已隨原告生活,且已經入園,應保持其現有學習、生活環境。故原告要求非婚生男孩小輝隨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小孩的撫育費用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小輝隨原告小玲生活,被告小韓每月貼補小孩生活費200元,教育費與醫療費由被告負擔一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