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致殘,要求雇主賠償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812,王某受雇于周某在某公司倉庫內替周某搬運棉籽包過程中,堆放在倉庫一側的陳某所有的棉籽包突然倒塌,將王某砸傷。20091019法院判決周某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王某的傷情要鑒定,結論為,右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是受雇于被告運送棉籽包的過程中受傷,原告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當由雇主即被告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作為雇主承擔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的損失為:殘疾賠償金41104元,交通費450元,合計41554元。遂作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損失41554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