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有權是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權利,因此,所有權制度在物權法中也處于核心地位。對于所有權分類的不同標準將所有權分為了不同的類型。我國《物權法》將所有權分為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將發揮重要作用的法人所有權未加以明確規定應該說是一個缺憾,因此,筆者對此制度提出了一些構想。

 

【關鍵詞】:所有權 法人所有權

 

所有權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權利,如果沒有所有權也就無法構筑一個國家的物權法體系乃至民法體系。所有權制度的核心地位使得此制度是否合理有著無以復加的重要意義,就此問題有不同看法,其中對法人所有權是否應明確列為所有權的一種有著更多不同的聲音。

 

一、學者對所有權劃分的建議

 

所有權依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劃分。在我國物權法立法過程中的幾個學者建議稿和立法草案中,所有權部分的整體結構如何設計存在差異,主要源于對所有權類型劃分問題存在不同意見。一是以所有權的標的為標準進行分類,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梁慧星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以所有權客體不同為標準將所有權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兩大類,在此基礎上再作細分,以此分類作為所有權一章結構設計的基礎。廈門大學徐國棟教授主持擬定的《綠色民法典草案》物權法分編”自物權”一題中,實際上采用的也是這種分類模式。二是以所有權的主體為標準進行分類,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主張從我國公有制為主體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等所有權類型在物權法上加以規定,并以此分類為基礎來安排所有權一章的結構。[1]廣西大學孟勤國教授提出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也是按照所有制的不同來劃分所有權的類型。全國人大法工委2001年1月提出的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明確提出”三分法”的分類,即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2]

 

二、法人所有權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三分法不能完全概括實踐中的所有權形式。它不包括法人所有權,尤其在立法上根本否定了財團法人所有權這一類型。因為社團法人所有權,如公司所有權尚可勉強解釋為共同所有權,但財團法人所有權是無法解釋為共有的。這種法人并沒有成員,其所有權就是依法人資格享有的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尤其是財團法人所有權,既不是國家所有權也不是集體所有權,更不是私人所有權。

 

法人所有權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的權利。其主體是法人,客體是法人財產,權利內容是依法對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章”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規定中不難發現,除了標題顯示的”三元”所有權類型外,尚有”一元”還未”正名”。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與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受法律保護”,等等。從表述看, 對企業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采用了賦權性規范,因此,”法人所有權”是”實際存在”的。對如此重要的所有權類型未給以”名分”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并且這種所有權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一)”法人所有權”是法人人格的支柱,也是優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邏輯起點

 

法人被認為具有主體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權利能力上具有獨立性,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和獨立的人身權。所有權又是獨立的財產權的核心,尤其在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中,作為市場主體的法人,必須享有獨立的所有權,這也是區別于沒有獨立財產的非法人組織的重要原因。公司一旦成立,股東在法律上不再被視為公司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轉化為公司股權證明的持有人。公司法人雖然使股東喪失了對公司財產所有權,但卻使股東獲得了對等的利益,賦予法人所有權是股東獲得股權利益和承擔有限責任機制的對價。如果否定法人所有權,無疑是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一旦公司法人人格不能獨立享有所有權,成員對共有財產權利的制衡必然導致法人人格名存實亡。[3]

 

(二)”法人所有權”是商品生產交換的必然要求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商品交換者為了讓財物作為商品彼此發生關系,讓渡各自的商品,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必須對商品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所有權不僅是商品生產、交換活動的結果,更是這一活動的前提。這就要求在法律上確認自然人、法人的權利主體制度同時,確立主體對商品享有獨立、排他地支配其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獲取和行使是自由的,權利人不依賴他人積極行為就能在法定范圍內絕對地實現權利。只有這樣,商品生產交換者才能在商品生產交換中自由地進行意思表示,商品交換的目的才能真正地實現。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確立與發展,法人所有權的法律確認,具有更為現實的意義。法人所有權制度的確立,不僅賦予法人組織獨立、自由地參與市場往來的權能,并且能夠實現商品交換關系的明確化。只有被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法人占有和支配出資者的所有物,公司法人才能完全不依賴于它的出資者而獨立存在,在商品交易市場上自主、平等和靈活地參與市場競爭。

 

(三)創建”法人所有權”以滿足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需求

 

法人所有權”與經濟制度中的公有制不矛盾。公有制是社會成員與其共同體占有物質資料的一種經濟體制。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一種社會成員或部分成員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及共同體對財產的管領、處分權利相結合的財產總有關系。就法人所有權與總有關系而言,總有主體對所有權的讓渡是與股東權能的獲取同步進行的一種等值處分行為,公有制經濟在總量上沒有減少,反而隨著公司經營機制的良性循環得以擴充。[4]我國現有法律也有相應的立法確認法人所有權的存在,如中外合資企業法律制度,明確賦予企業獨立的財產所有權,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等對企業處分權的規定本身,也意味著法人所有權在我國公司制度中已經實際確立。

 

三、所有權劃分的構想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對所有權下了定義,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制度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從主體角度劃分所有權應以民法主體劃分,借鑒德國公法人的理論,我國公法人可以按照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和公營造物的三分法重新整理。公法社團主要有地域性公法社團和身份性公法社團兩類,前者包括國家、民族自治區、自治縣、自治鄉、特別行政區、基層自治組織等,后者包括人民團體、職業自治組織、工會等。公法財團主要是指依據公法而設立的基金會;公營造物是指依據公法設立的事業單位等。[5]

 

據此將所有權劃分為法人所有權和自然人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分為公法人所有權和私法人所有權,其中公法人所有權分為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和公營造物;私法人所有權分為私法社團和私法財團。

 

我國現實生活中,各種法人所有權都已存在并且顯著發展。在社團法人類型中,企業所有權尤其是公司所有權發展最為顯著;其他的社團法人,如協會、學會等,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在財團法人類型中,基金會法人發展最為顯著。因此,從立法的實事求是精神出發,將來制定的民法典中要為法人所有權正名并且重新構建所有權的分類。

 

 

 



[1] 王利明.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256

[2] 劉保玉.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的結合---物權法所有權編的基本結構設計思路[J].法學評論.2005年第6

 

[3] 眭鴻明.再論法人所有權的立法價值 --優化法人治理結構所引發的思考[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

 

[4] 眭鴻明.再論法人所有權的立法價值 --優化法人治理結構所引發的思考[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

[5] 周友軍.德國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J].法學家.2007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