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的財產動不得
作者:吳江 張前進 發布時間:2010-12-23 瀏覽次數:625
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案,被告人張某因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其因犯信用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05年8月份至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先后從葉某手中借款367870元。2007年12月初葉某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對被告人張某的房屋拆遷款進行保全。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隱藏、轉移已被司法機關凍結的財產,致使權利人葉某367870元債權得不到實現,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