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漢原來在鎮信用社工作,1996年剛剛退休回家的時候,老客戶許某來找其幫忙要做些貸款。出于朋友感情,再加上許某給以月息2分的利率,周老漢便打電話給自己的幾個子女,讓他們借點錢給許某。

 

大女婿吳某接到老丈人的電話,便讓妻子拿出2萬元送到了老丈人家,由老丈人借給許某。隨后,吳某及其妻子又直接借給許某6萬元。不料,許某經營的企業不久便出現了虧損,很快許某也不知去向。1999年,吳某的妻子章某以許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這8萬元,但由于許某一直去向不明,判決生效后執行卻一直不能到位。

 

8萬元的損失讓吳某夫婦倍感惋惜,他們認為是周老漢引薦不當才造成了自己如此大的損失。在多年索款無望的情況下,他們想到其中的2萬元是通過周老漢借出去的,認為這是一種轉借關系。于是吳某夫婦要求周老漢直接承擔償還責任,周老漢當然不愿承擔。為此,今年9月,吳某將老丈人告上了法庭。1129,寶應法院一審認為翁婿之間未形成借貸關系,周老漢僅是介紹人而已,故駁回了吳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