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監護,八齡童被狗咬傷致死 證據不足,法院耐心調解化糾紛
作者:楊小紅 發布時間:2010-12-23 瀏覽次數:673
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吳江法院于近日成功化解一起矛盾激化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外來經商人員武某夫婦帶著八歲大的兒子在街上與其他小朋友一起逗小狗玩耍,不慎被狗咬傷手指。當晚,武某在給兒子洗澡時發現了其手指上的傷口,遂問兒子怎么傷的,兒子說被狗咬了。當時武某見傷口很小,也就沒有在意。一個月以后,孩子突然發病,送醫院救治被診斷為狂犬病。雖經醫生竭力搶救,但為時已晚,還是不治身亡。武某夫婦才想起兒子說是一家飯店的狗咬的,隨即到派出所報案。經派出所調查了解,尚不能確定肇事狗的主人,且狗早已不知去向。武某夫婦遂將飯店的主人石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種損失48萬多元。
此前,雙方在交涉過程中已經有過沖突,原告及其親屬在被告正在營業的飯店中砸過東西,蘇州電視臺《社會傳真》欄目作了連續報道,引發社會輿論的關注強烈。法院受理該案后,及時安排開庭審理,同時簽發調查令,讓原告代理人到派出所、電視臺調取相關證據。庭審中,雙方訴辯激烈,觀點對立。原告主張孩子是被被告飯店的狗咬傷導致狂犬病發不治身亡的,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而被告則認為,本案從事實和法律上來說,都不應當由被告來承擔相關的責任。被告從來沒有飼養過狗,飯店也沒有養過狗,不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退一步講,即使被告養過狗,所養的狗咬傷了原告的孩子,原告自己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兩原告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晚上放任其在外玩耍,導致被狗咬傷,且兩原告在得知兒子被狗咬后也沒有及時去注射疫苗,兩原告自己也存在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直到法庭調查結束,原告方仍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承辦人考慮到如就此作出判決,雙方的糾紛沒有解決,矛盾將會更加激化。因此,法庭及時休庭,從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為突破口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經過多次協調安撫,終于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石某、李某自愿一次性補償武某夫婦各項損失60000元。
協議簽署后,被告如數支付給原告補償款6萬元。幾天后,被告前往蘇州靈巖山給死者敬獻了鮮花,當事人終于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