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與孫某某系鄰居關系,戴某不是本村人,八十年代,其在購買了房屋后,入戶該村,隨后又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新房,砌了院墻,由于院墻的墻角正對著孫某某家的大門,孫某某一直心懷不滿,認為這樣做壞了自家的風水,是要走霉運的。為此,多年來兩家經常為瑣事爭吵不斷,關系不睦。今年8月,孫某某在戴某家西側本來可出行的地方壘上磚頭,這一舉動徹底導致兩家矛盾激化。該糾紛兩原告多次到有關部門信訪并且攔截縣主要領導的車輛要求過問處理此事,雙方也多次因該糾紛糾纏到派出所。派出所及村干部多次作雙方工作均無果。

 

91,戴某在有關部門的教育引導下,起訴到法院,請求排除妨礙。在全面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在庭前、庭后多次作雙方的思想工作,并多次與村干部登門一起協調,還親自上門丈量尺寸、繪制草圖。提議對兩家的宅基地界面作出重新調整,并充分尊重民俗,要求當事人在砌墻院時,變直角為半圓的角,從而終于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1127,在戴某開始對院墻重新施工后,為防止雙方再有矛盾,承辦法官放棄周末休息時間與村干部再次來到施工地點回訪,確保案結事了。雙方當事人感動之余,終于握手言和,一起雙方積怨多年的鄰里糾紛由此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