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享有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之六灰太狼的美術作品著作權。今年8月,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南通發現一個體商戶銷售的一款家紡產品上的美術圖案與喜羊羊、灰太狼兩個主角造型圖案完全相同,遂將該商戶告上通州法院。1216,通州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四萬元。

 

2008829,原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申請廣東省版權局登記,獲得美術作品《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灰太狼》著作權。20108月,原告發現被告朱某某銷售的一款家紡產品上的美術圖案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上述兩個主角造型圖案完全相同。817,原告向南通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在被告的門店購得綠喜羊羊的面料AB版各一匹。

 

經庭審比對,涉案面料上的圖案1、圖案2分別與原告主張的涉案喜羊羊、灰太狼美術作品,在創作元素、表現手法上基本一致,兩者在圖案風格及視覺效果上相似,構成對原告涉案美術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侵犯。法院審理認為,喜羊羊、灰太狼美術作品系《喜羊羊與灰太狼》動畫片的主角造型,《喜羊羊與灰太狼》動畫片屬于我國重點保護的民族動漫品牌,綜合考慮該美術作品的市場形象、社會知名度、商業性價值,被告的侵權情節及后果、家紡產品的市場周期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判賠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