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情丈夫實施家暴 妻子念舊情請求法院輕判
作者:夏倩 發布時間:2010-12-22 瀏覽次數:674
夫妻結婚多年,丈夫胡某因妻子張某性格內向而時常看她不順眼,在一次胡某心情不好時,對張某拳腳相加,打成重傷。事后,胡某懊悔不已并向張某道歉。張某也表示原諒胡某,請求法院輕判。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胡某與張某是家人安排相親結的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結婚兩年后,胡某開始對張某表現出厭煩的情緒,張某又不敢多問。時間長了,胡某對張某越看越不順眼,偶爾一個不順心就拿張某出氣,理由就是兩人在一起沒有共同語言,感情也淡了。一次,胡某喝酒回來后,想找張某聊聊天,但張某只是坐在那默不作聲,胡某一下子就來氣了。上前就對張某一陣拳打腳踢,張某當時就倒地不起。但還在氣頭上的胡某完全無視張某痛苦的表情,甩門而去。第二天,胡某才知當晚由于自己出手太重,張某已重傷住院了。
事后,胡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懺悔,并主動支付了上萬元的醫療費。張某認為,一日夫妻百日恩,況且家中還有小孩,只要丈夫以后保證不對其實施家暴,自己就可以原諒他,與其重新開始。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因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而故意傷害妻子身體,致妻子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承認起訴書的指控,并支付了妻子的醫藥費,得到了妻子的諒解,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既然夫妻已經和好,妻子也不追究丈夫的責任,那樣是否能夠撤訴,不追究丈夫的刑事責任?對此,承辦法官認為,刑法針對的是犯罪行為,至于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自首等各種因素只是量刑的考慮因素。此案件本是一起簡單的家庭糾紛,但因為胡某毆打致張某重傷,性質嚴重。但考慮到張某已原諒了胡某以及今后小孩的撫養問題和成長環境,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