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自殺八年老丈人訴女婿不贍養 八年前立下的字據演繹“羅生門”
作者:佟研 發布時間:2010-12-22 瀏覽次數:670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而如果老丈人和女婿對簿公堂要求支付贍養費,那么結果會如何呢?12月20日,徐州銅山區法院對這樣一起贍養費糾紛作出了判決。
把女婿陳某告上法庭的老劉出示了女婿在2002年立下的一張字據,上面約定了女婿陳某應在2010年6月前給付其養老金17500元,逾期不支付加算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等內容。字據上不僅有老劉和女婿的簽字,還有村代表、見證人的簽字。老劉說,8年前女兒和女婿經常為了家庭瑣事爭吵、打鬧,后來女兒因為一時想不開趁家中無人的時候喝了農藥自殺身亡,悲劇發生后女婿出于良心不安主動要求贍養自己,并在他人見證的情況下立下了養老金給付協定。現在已經過了約定支付養老金的最后期限,依然沒有看到陳某給錢的意思,無奈之下老劉只好把陳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陳某對這張字據的來歷則有了另一種說法:8年前妻子自盡后,老丈人就帶領著人到自己家中打鬧,不讓自己火化、安葬妻子的尸體,并多次脅迫要求簽訂贍養費協議,還稱如不簽訂協議,就不讓火化、安葬。由于天氣溫度較高,尸體不能久放家中,容易腐爛,陳某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簽訂的贍養費協議,這份所謂的協議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
而作為見證人的村民對8年前事情的經過早已沒有了印象,只依稀記得陳某和老劉簽訂了這樣的一份協定,自己被請來作見證并簽字,至于簽訂協議的緣來,幾個村民誰也說不清了。
銅山法院經過細致審理認為,陳某雖然聲稱自己受到脅迫,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脅迫的情形,即使受到脅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陳某可以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協議,否則撤銷權消滅,而自該還養老金協議簽訂至今已有8年,陳某并未行使撤銷權,故其撤銷權亦已喪失;協定簽訂過程中有兩名村民代表和兩名證明人在場見證,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陳某雖然沒有贍養老劉的法定義務,但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綜上,法院判決:陳某十日內給付老劉養老金及逾期利息1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