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近日駕駛二輪摩托車被蘇某的小轎車撞傷,原以為損失可以由小轎車投保的交強險負擔,熟知保險公司“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法律規定讓薛某吃了一記歪,超過限額的大部分損失仍要自己埋單。濱湖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傷者索賠的3.7萬元損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僅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萬元。

 

2009831中午,薛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由西往東途經濱湖路口時,被蘇某駕駛由南往北左轉的小轎車碰撞,致薛某受傷。隨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薛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且未按交通信號燈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因無法查證蘇某通過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事實,對該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

 

薛某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人民幣1.17萬元。因蘇某的小轎車投保了交強險,薛某就將蘇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財產損失等合計人民幣3.7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薛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沒有證據表明蘇某有違章行為,故薛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1000元限額內賠償薛某醫療費1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1.1萬元限額內賠償薛某護理費、誤工費1.1萬元,二項限額總計1.2萬元。對超過限額的1.5萬元,由薛某自行承擔,蘇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發生交通事故,即便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賠償也是有限額的。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如果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承辦法官提示,投保了交強險并非萬事大吉,切莫抱著僥幸心理,誤認為交強險就是萬能險,樣樣能賠。臨近年關,雨雪等災害性天氣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百姓出行時仍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安全行走,謹慎駕駛,若因自身違章釀成事故,損失還得由自己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