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盡撫養義務 女兒狀告獲得支持
作者:王衛國 發布時間:2010-12-22 瀏覽次數:636
本是親生父親,卻不履行撫養女兒的義務。近日,海門法院對原告張某某起訴生父張某撫養費一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被告張某從201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張某某生活費200元,并承擔原告教育費和醫療費的一半,直至其滿18周歲時止。
張某某系被告張某和龔某女兒,1996年出生。張某和龔某2005年離婚,按照約定原告由母親龔某撫養至18周歲,父親張某不支付任何費用。但原告讀高中后,開支較大,原告為了緩解其母親的經濟壓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給付一定生活費,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付,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張某某作為未成年的在校學生要求父親張某給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被告提出離婚時已約定自己不承擔撫養費為由拒絕給付,其辯稱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