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無法認定責任,騎自行車被撞損失誰來擔?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12-21 瀏覽次數:74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近日鐘樓法院審結一起交警部門無法認定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在事故中,王某駕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責險等險種的轎車與騎自行車的楊某相撞,導致楊某受傷,車輛受損,楊某花去醫藥費近2萬余元。交警部門經調查認為雙方當事人在進入路口時,路口交通信號燈情況無法證實,雙方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因賠償問題未得到解決,楊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王某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相關損失。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已經明確事故無法認定,按照公平原則應由事故雙方即王某和楊某各承擔本起事故50%的責任,故保險公司愿意對王某應承擔的部分依法賠償。
鐘樓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本案事故無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存在過錯,依法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因王某所駕駛的轎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保險,故保險公司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楊某的相關損失。
法官提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通事故糾紛中裁判的主要依據,但是實踐中卻經常出現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此時法院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考慮到機動車一方本身固有的危險性,以及作為弱勢一方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通常為受害人),從利益衡量的角度,只要無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存在過錯,則應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