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獲賠兩倍工資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0-12-21 瀏覽次數:615
招聘時承諾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招聘后卻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較起了真,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兩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故被告應自
招聘時承諾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招聘后卻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較起了真,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兩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故被告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