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時承諾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招聘后卻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較起了真,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兩倍工資。1214,通州法院依法支持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2009926,原告李某根據被告某公司的招聘廣告,去被告單位應聘。被告單位口頭承諾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2600元,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后原告應聘至被告單位工作。審理中,原告認為多次要求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均遭拒絕。被告某公司卻認為原告并未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且原告多次無故曠工,故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故被告應自20091026日起,支付原告兩倍的工資。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兩倍工資127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