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維揚法院依法駁回了揚州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一案,債權人對維揚法院及時作出駁回裁定深表滿意,認為維揚法院公正的裁決有效防止了該公司通過破產而逃避債務。

 

201024,揚州某公司向維揚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審計報告,維揚法院經過初步審查,認為該公司符合破產受理條件,并于2010220裁定受理了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大量債權人多次向維揚法院來訪反映,該公司長期不經營、股東間互相轉讓股權頻繁、經營場地經常變更,而且將原在邗江的公司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給原公司股東,由該股東與公司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搞房地產開發,實為假破產、真逃債。對此,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合議庭仔細審查、嚴格把關、認真做好債權人的思想工作。

 

為了真實全面反映該公司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狀況,維揚法院要求管理人通過搖號的方式確定了揚州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審計機構。審計機構最先采用了“倒推三年”的方式進行了審計,審計的初步結果與申請人提供的審計報告基本一致。維揚法院審查后,及時把該公司存在的諸多疑點及利害關系與審計部門進行了說明,要求審計部門本著對債權人和申請人負責的態度,對該公司的財務從成立時起到破產申請之日止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審計。審計機構對此高度重視,組織精干力量重新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全面的審計,并于201010月底作出了最終審計意見:認為無法通過審計確認揚州運河名城酒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中很多重要項目的余額,由于上述事項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因此,無法對該公司財務報表發表意見。維揚法院依據審計意見,認定該公司不符合破產法規定的宣告破產的情形,依法駁回依法駁回了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該公司接到維揚法院裁定后,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