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驗房時發現存在多處瑕疵,可否據此認定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收房呢?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駁回了購房人的訴訟請求,準許開發商對購房人作出5000元的經濟補償。

 

先生于20097月與某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于濱湖區的一套商品房住宅。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91231日前。20091219,開發商向劉先生發出通知,告知其20091228日前收房。2010525,先生至售樓中心辦理收房手續,付清了房屋面積差價和大修理基金等款項,并簽訂了物業裝飾裝修協議書和物業服務協議。同日,在驗房過程中,先生發現房屋存在門窗無法關閉、缺少電線、大面積漏水滲水等質量問題,影響其正常居住使用,故拒絕收房。此后,開發商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維修,但雙方就房屋質量問題是否已修復等產生爭議,先生遂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8.7萬余元。

 

庭審中,開發商提供了20081231日前出具的市建設局綜合驗收合格文件、《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等,證明其所售房屋質量合格。同時,出具了業主入伙會簽表、繳納物業費和裝修押金單等證據證明其未逾期交房。為維護與業主之間的良好關系,開發商愿意補償先生人民幣5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商按合同約定交付時間與條件交房,未延期交房,其行為未構成違約。先生驗房時提出的房屋質量方面所存在的瑕疵可通過維修解決,尚不足以影響交付房屋,且該瑕疵屬于商品房保修范圍,可以由開發商履行保修義務,開發商也對上述瑕疵問題進行了維修整改,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近年來,購房者與開發商在驗房環節產生質量糾紛的案件屢見不鮮。在開發商未按約定履行交房條件,或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嚴重到足以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拒收房屋并主張損失。同時,要注意收集好相關證據,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開發商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經綜合驗收合格的房屋,購房者在房屋僅存在質量瑕疵,可通過維修解決尚不足以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輕易絕收房屋,往往會處于敗訴的劣勢,甚至還可能承擔遲延領受的不利后果。同時,承辦法官提示,部分裝修公司、房地產咨詢服務公司為招攬業務,也會為購房者提供驗房服務,此類機構出具的驗房報告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購房者應謹慎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