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交別人加工連個收條都不要,等要提貨時別人拒付才知“傻了眼”。12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對一起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原告如皋某棉織公司因不能向法庭提供證明被告南通某印染公司已收取雙層棉布120公斤的證據被判駁回訴訟請求。
2008年8月,原告從湖北一家外貿公司接到一個急需購進3000米漂白雙層棉布的訂單,并認為該筆交易如成功必將獲得可觀利潤,故急匆匆地從當地一些棉布制造企業收購坯布并送交被告印染公司進行漂白加工。由于量比較大,單靠1家企業短時間內是無法提供出這么多坯布,故原告分三次進行了采購,并將最后一批120公斤的坯布指示某棉織企業直接送到被告處進行加工。因送貨當天天色很晚,該棉織企業送貨員只能將貨交給被告公司的門衛石某簽收,誰知石某當天晚上喝了很多酒,神智不清無法進行簽字,送貨員跟門衛打了招呼并將120公斤坯布放在門衛室內就離開了。后來因加工質量問題,原、被告間發生了激烈的矛盾,氣不過的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告上了法庭,可到了法庭上當法官詢問其送貨時的簽單呢,原告才傻了眼,無奈只能接受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