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法院院長以幫助學生上軍校為名多次詐騙。1216,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詐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鄭德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本案所涉贓款依法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被告人鄭德志,53歲,射陽縣臨海化工園區民調中心調解員,住臨海鎮二垛村。曾因犯招搖撞騙罪,于1982219被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于19831021刑滿釋放。2002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鄭德志冒充縣法院院長、司法廳下派干部等身份,以幫助學生上軍事學校、轉軍籍、找工作以及給人承包工程等事實,實施詐騙作案5起,先后騙得姜某、李某等人民幣共計475000元。

 

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鄭德志通過朋友認識被害人姜某。姜某的女兒因高考成績不理想,被告人鄭德志謊稱其是縣法院院長,并虛構自己在省里面有熟人,可以通過關系將姜某的女兒弄到江蘇警官學院上學,讓姜某拿錢給其送禮,騙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幣10000元。后被告人鄭德志又以姜某女兒高考成績低為由,需人民幣30000元買分數線,騙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鄭德志騙得錢財后,謊稱江蘇警官學院的名額被人占了,又虛構其認識南京軍區一個副司令員,可以幫姜某女兒弄到南京陸軍指揮學院讀書,有軍籍,畢業后可以安排到部隊就業,但需要花錢到軍隊招生辦去買分數線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鄭德志拿到錢后虛構其已買到分數了,但其女兒到南京陸軍指揮學院還需要送禮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幣38000元。后姜某女兒就讀于南京陸軍指揮學院委培班,無軍籍。姜某女兒在校期間,被告人鄭德志又虛構其女兒在校期間表現不好,需花錢送禮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幣5000元。其中3000元人民幣被被告人鄭德志送給南京陸軍指揮學院地方招生辦主任劉某,后劉某將人民幣3000元匯給姜某。被告人鄭德志詐騙被害人姜某人民幣共計130000元。此后,被告人鄭德志以同樣的方法又實施6起詐騙。 騙取吳某人民幣60000元、李某人民幣180000元、夏某人民幣55000元、盧某人民幣50000元。

 

2009年被害人夏某發現被騙后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鄭德志以幫助學生上軍校詐騙犯罪行為才得以曝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德志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