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存有過錯,夫妻發生矛盾,妻子兩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后經判決夫妻離婚,財產從照顧女方的角度作出了判決。

 

妻子洪某與丈夫楊某于1986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127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19892月生一男孩?;槌醴蚱薷星樯锌?,近年來因雙方性格不投、家庭瑣事及丈夫婚內與其他女子有染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于20095月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后妻子再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有房屋五間,彩電、冰箱各一臺,夫妻共同債權282076元,丈夫稱夫妻共同債務為283500元,妻子不認可丈夫未提供證據證實。對于共同債權妻子表示放棄歸其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經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確認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財產的現狀和價值,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考慮到被告婚內存有過錯,實物財產歸原告所有。原告放棄夫妻共同債權中其應享有的份額,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故夫妻共同債權歸丈夫享有。被告稱有共同債務,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且原告不予認可,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實用歸原告所有,共同債權歸被告丈夫享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