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滕俊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滕某因故與同校高三學生張某等人發生爭執,遂于201031520許,打電話給社會人員沈某等人(均已判刑),要其聯系人員到該校毆打對方。沈某糾集9人在啟東市匯龍鎮黑市橋附近集中后分坐兩輛車至江海中學東側與滕某會合。滕某告知沈某等人在學校夜課結束由其指認毆打對象后,即實施毆打。隨后沈某等人步行至江海中學校門口等候。當晚2130分許,該校夜課結束,滕某將走出校門的張某喊住,并對其推打,向沈某等人示意后離開,沈某等人即圍住張某,對其拳打腳踢。當有學生欲幫助張某時,沈某等人威脅其不許幫忙。數分鐘后,沈某等9人離開江海中學步行至該校西側時,張某及其同班十幾名同學趕到,沈某等人持水果刀或徒手與學生進行互毆。后因民警趕到,沈某等9人才逃離現場。2010316滕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滕俊杰公然蔑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為報復他人糾集多人在學校這一特殊公共場所聚眾斗毆,且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又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被告人滕俊杰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斗毆罪。鑒于其系未成年人,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