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肇事逃逸,并對妻子隱瞞了交通肇事的事實,后案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妻子認為丈夫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128,通州法院判決駁回了妻子的訴訟請求。

 

原告小華與被告小慶于2009512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10118登記結婚。200998,小慶駕駛未經年審的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經一地段時,所駕車輛前部撞擊由西向東步行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趙某某,造成趙某某倒地,小慶隨即駕車逃逸。數分鐘后,倒地的趙某某被一轎車碾壓,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小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1098,小慶被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小華認為,原、被告相識時間較短,相互了解較少,沒有感情基礎。被告本應遵紀守法,但被告卻視國家法律于不顧,明知車輛沒有年檢,所駕車輛機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上路行駛,造成事故且逃逸,并對原告欺騙隱瞞,該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的建立,遂于201010月訴至法院要求與小慶離婚。小慶卻認為,雙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在發生事故后,隱瞞事故是不想原告為此擔心,不同意離婚。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自愿結婚,婚前有一定的基礎,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犯罪獲刑致原告要求離婚,但被告所犯之罪為過失犯罪,刑期較短,且被告并未實施損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故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遂判決駁回原告小華離婚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