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交通肇事獲刑 妻訴請離婚被駁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0-12-16 瀏覽次數:597
丈夫交通肇事逃逸,并對妻子隱瞞了交通肇事的事實,后案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妻子認為丈夫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原告小華與被告小慶于
小華認為,原、被告相識時間較短,相互了解較少,沒有感情基礎。被告本應遵紀守法,但被告卻視國家法律于不顧,明知車輛沒有年檢,所駕車輛機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上路行駛,造成事故且逃逸,并對原告欺騙隱瞞,該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的建立,遂于2010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與小慶離婚。小慶卻認為,雙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在發生事故后,隱瞞事故是不想原告為此擔心,不同意離婚。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自愿結婚,婚前有一定的基礎,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犯罪獲刑致原告要求離婚,但被告所犯之罪為過失犯罪,刑期較短,且被告并未實施損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故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遂判決駁回原告小華離婚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