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法院信訪接待辦公室進來一位神色憂傷中年婦女,從她口中得知,她姓趙,今年48歲,在五年前被診斷出患有三級精神病殘疾。但趙女士認為自己的精神殘疾只是思想上的問題,并不妨礙自己的勞動能力。1120日,她聯系上當地一家家政服務中介公司,十天前,她被該中介公司介紹到孫女士家里當保姆。

 

工作才三天,女士便將女士趕出了家門。雇主女士的理由是一個有精神殘疾的人當不好保姆,自己也無法接受一個“精神病人”在家中出入。隨后,女士以女士隱瞞精神病為由拒絕支付其三天的工資,索要工資無果的女士向中介公司理論時,中介公司稱他們只負責介紹工作,收取中介費,并非女士的雇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求助無門的女士便來到了法院信訪接待室咨詢。

 

法官說法:家政公司分為中介性質的公司和專業性質的公司,其中,中介性質的公司準入門檻低,多是“簡易”公司,有的存在違規操作和短期行為,整體相對混亂。本案中,中介公司對保姆女士和雇主女士雙方都收取中介費用,在女士與女士之間所起的是橋梁和紐帶的作用,與女士之間并非勞動關系。因此,女士的三天的勞務費用應由孫女士支付。但中介公司在事前未對女士進行審核,未對其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中介服務不規范,嚴重損害了女士的權益,女士可要求中介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