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行駛過程中不慎撞倒路邊設施,路燈倒下砸死行人,1215,江蘇省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判決肇事機動車方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7.5萬余元。

 

今年926日,張某駕駛石某所有的掛靠在上海廊恒公司名下的重型掛車行使至蘇虞張公路張家港路段路口時,由于遇到緊急情況,張某采取制動措施,車輛在側滑過程中不慎與綠化帶內的路燈桿及電子警察設施相撞,導致路燈倒下,砸到正在非機動車道內騎三輪車的徐某,徐某當場死亡,張某受傷,三輪車、路燈、電子警察設施等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在該起事故中,張某負全部責任,徐某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石某墊付了19000元。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徐某的四個第一順位繼承人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石某及廊恒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7萬余元。保險公司認為,徐某死亡直接原因系路燈倒下被砸所致,交通事故系間接原因,應當明確徐某死亡與車輛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發生交通事故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張某駕駛車輛撞倒路燈砸死徐某,徐某死亡雖因路燈倒下被砸所致,但系肇事車輛發生事故引起,徐某死亡與該起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張某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徐某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2萬,作為實際車主的石某賠償25.5萬元,廊恒公司作為掛靠單位對石某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