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三個月孕婦,乘坐他人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與王某機動車發生撞致,致孕婦受傷,胎也因此流產,孕婦隧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及其車輛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中,被告對事故的發生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外的賠償項目均沒有異議,但是被告認為事故并未導致原告身體傷殘,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雖然沒有因該起交通事故達到傷殘的程度,但該事故導致原告流產,侵害了胎兒未來母親即原告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和出生的權利。原告腹中的胎兒在分娩前是原告身體的一部分,有著重大的人身屬性以及人格意義,該“部分”因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永遠喪失,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益,由此導致原告精神上的傷害是顯而易見且重大的。據此,被告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隧作出被告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的相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