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自古有之,在現代,雖然醫療水平進步很多,但醫患糾紛卻未見減少,而其中大部分都是因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診療行為不規范。20101215,豐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醫患糾紛的案件,由于醫方在給患者進行手術前未進行必要的基本檢查,經鑒定構成四級醫療事故,被判賠57000余元。

 

20093月,王英因左下肢靜脈曲張到豐縣某衛生院就醫,衛生院為王英進行了左下肢靜脈曲張手術治療。出院后王英感覺左下肢輕度浮腫,因此多次到衛生院咨詢,但醫生均告知王英這是術后的正常現象,吃點藥過段時間就好了。但過了兩個月,王英的左下肢浮腫卻越來越嚴重,已經影響了其正常的生活,于是到縣醫院診治。縣醫院民對王英的病情診斷為術后血栓,王英在縣醫院住院治療了兩百多天,出院后和衛生院協商未果,遂將衛生院告上法庭。案件在審理期間王英申請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20107月,江蘇省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分析意見大致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缺陷:1、術前缺失必要的基本檢驗項目,心電圖及血常規報告時間與入院醫囑不符;無B超檢查(醫方無此設備)結論。2、術后使用相對禁忌的止血藥物。3、術后出現左下肢靜脈血栓屬于并發癥,但醫方早期認識和處理欠缺,致目前左下肢仍腫脹。結論:本病例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看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護理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及損害后果與其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本案經江蘇省醫學會鑒定,醫方構成四級醫療事故,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酌定衛生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王英承擔20%的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