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觀是指一個人對周圍客觀事物的意義、重要性的總體評價和總的看法。它一方面表現為價值取向和價值追求,凝結為一定的價值目標;另一方面表現為價值尺度和價值準則,成為人們判斷事物有無價值及價值大小的評價標準??梢哉f價值觀是決定人行為的心理基礎,個人價值觀一旦確立,便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欲塑造個人之行為,必須培育其良好的價值觀。“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是中央政法委按照中央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要求,在總結政法各單位探索實踐基礎上概括形成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它既是黨和人民對政法隊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廣大政法干警必須自覺堅持的共同價值取向,同時還是判斷政法工作價值的評價標準。對于擔負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重任的人民法官而言,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絕非務虛活動,更不能草走過場,只有真正把這八個字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確保審判T作的正確方向,才能破解當前困擾審判工作的各類疑難問題,才能切實消除法官隊伍所面臨的四大風險,才能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     

    

一、保持忠誠的政治本色,全面消除精神懈怠的危險

     

“忠誠”,就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王勝俊院長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來之不易,確保憲法法律正確實施任重道遠,要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再學習、再教育,注重有針對性地解決思想認識問題注重聯系審判工作實際,注重領導帶頭 學習、帶頭實踐,深刻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法律思想的影響,真正從思想上解決 "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問題。面對世情、國情、黨情、社情發生深刻變化的新形勢和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任務新挑戰,人民法官必須始終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和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具體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系:

 

一要處理好服務大局與司法為民的關系。法官應當忠實執行憲法法律,切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既要從大局出發審慎受理、審理每一起訴訟案件人民群眾通過理性合法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的訴訟權利,以影響大局為名將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拒之門外,放棄為人民司法的法定職能;既要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傾向,維護地方發展大局,又耍防止錯誤理解"服務大局",遷就不符合科學發展觀、損害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

 

二要處理好能動司法與司法中立的關系。能動司法是一種主動型、服務型、高效型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積極服務于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確保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王勝俊院長多次強調,司法能動不是"亂動",不是"盲動",更不是"妄動。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核心在辦案,超越司法職權,違背司法規律,不僅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服務,甚至會損害司法的公正和權威。我們必須堅持司法辦案第一要務,以探求當事人起訴的真實動因、解決當事人實質訴求為主線,在堅持依法辦事的下開展能動司法,更好地履行司法的社會責任,最大限度發揮司法功能的優勢和作用。

 

三要處理好調解與依法裁判的關系。調解和判決都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基本方式。調解作為一種合意型的糾紛解決方式,是糾紛當事人發生爭端后互相妥協的結果,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和認可,從而化干戈為玉帛,回歸和睦相處的生活狀態。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按照矛盾沖突的特點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應首先選擇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但決不能強調硬調、以拖促調、以判壓調,片面追求調解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依法判決的作用,充分發揮判決在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推進法治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秉持為民的宗旨理念,全面消除脫離群眾的危險

 

“為民”,就是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實做到執法為民, 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人民的福祉永遠是最高的法律,法治呵護民生、維護民權,除了要健全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通過公正執法和司法使紙面的法律落到實處。司法為民,是黨的宗旨和國家性質決定的,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司法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斗爭復雜時期,進入司法程序的每一起案件幾乎都都涉及民生、反映民權。因此,我們要堅持"以當事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像對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樣對待當事人,并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從民眾最急、最盼、最憂、最怨之處做起,使當事人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使法律適用具有親和力,更具人情味。

   

一要暢通訴訟渠道,盡可能減少民眾接近司法的負擔、困難和障礙。事實上,近年來很多發達國家的司法改革,也都把形成訴訟方便、通俗易懂、國民滿意司法制度作為追求目標。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既要堅持依法收案引導人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同時還要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廉價的司法服務,象陳燕萍同志那樣,"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

 

二要革新審判方式,避免單純依賴訴訟技巧決定案件裁判結果。審判實踐中,由于法院在立案審查環節事先沒有進行訴訟風險提示,在開庭審理期間沒有進行釋明和擬判告知,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心理期待值與實際的判決結果往往會有較大的反差,這就是當事人為什么會長期纏訴纏訪的原因之一。作為解決糾紛重要環節的庭審活動,不能僅僅成為當事人之間的訴辯對抗過程,更需要通過增加司法民主、擴大司法公開、加強法律釋明、促進對話協商、完善庭后答疑等多種方式,促使訴訟當事人理性對待糾紛,平和解決矛盾。因此,法官不能一味強調當事人的訴訟責任而忽視訴訟指導和庭審程序的指揮掌控。當事人委托律師代埋,具備較強訴訟能力時,法官應尊重訴訟主張,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均不得干涉;當事人訴訟能力明顯偏低時,則應通過行使釋明權、舉證責任分配權、促進相對人完善訴訟主張權和調解指揮權等方式,主導審判,控制訴訟迸程,努力減少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的差距,最大程度地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

 

三要拓展解紛途徑,將情理法相結合探索解決矛盾糾紛最佳辦法。由于法律天生具有滯后性和原則性,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法官必須注重裁判依據的綜合性和裁判方法的多元化,注重利益衡量私價值判斷,像陳燕萍一樣,在法律的原則和框架內,積極能動,以情為重,以理服人,以法為基,將情理法巧妙結合,不斷探索矛盾解決的時機與路徑,以積極的態度救濟民權,以優質的服務減輕民負,以快捷的審埋解除民憂,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執行實現民愿。

 

三、恪守公正的神圣職責,全面消除能力不足的危險

 

“公正”,就是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職責。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正義通常被稱為矯正正義,是依附于法律的分配正義并維護分配正義的一種救濟力量,司法的權威只能來自于司法公正,而對于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斷和感受只能來自于社會公眾,而不是來自法院和法律職業者。在當今更加開放、更加透明的信息網絡時代,在社會深刻轉型的新形勢下,許多司法個案往往蘊含著深刻的社會矛盾背景,如官民矛盾、貧富矛盾、城鄉矛盾,等等??梢哉f這些司法個案在某種意義上已超越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沖突,很容易使案外的相關民眾產生心理共鳴。而絕大多數社會公眾并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審判工作中的晦澀法律術語和復雜的推埋過程,他們關注的是法院裁判解決實際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效果。一旦司法個案的裁判結果偏離他們的心理預期,社會情緒也就很容易借助某些司法個案被激發、聚合和疊加起來,迅速成為社會輿論焦點,甚至升級為公共事件,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對此,每一名法官都必須有深刻的認識和領悟,著力從以下方面加以調整和應對:

   

一要強化能力建設,提升公正力。法官不僅要有法律智慧,還要有人生智慧、群眾智慧和政治智慧,洞察司法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準確把握民意中的埋性訴求,增強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不再將自己定位于按法律規定,運用大前提、小前提、推論三段論式的司法工匠,而是將自己定位于置身社會大系統中的,既考慮形成法律事實的社會原因,又遵守法律規定處理原則,還思量司法后果帶來社會效應的司法工程師。

 

二要遵循司法規律,創新審判方法。破解司法難題必須立足我國當前的司法國情,著眼于實質正義的維護,使司法理念和審判方法與時俱進,適應急劇變化的社會生活。王勝俊院長指出:“司法工作的每個環節,都要考慮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既不能用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的標準,也不能用外國標準來要求我國現階段的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陳燕萍工作法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堅持了法官的為民性,凸顯了司法的公正性,體現了司法的效率性,有效避免了法律的剛性和滯后性,樹立了司法權威。

 

三要確保個案公正,發揮示范功能。法治的價值很大程度體現在法官對法律的適用過程之中""任何一個案件的處理,不僅要求裁判的法律依據明確,而且要求遵循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不僅要求實現個案公正,還要取得社會認同;不僅要求裁判結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公開裁判形成的過程和理由,實現法理與情理的兼容統一。"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恰當處理地方領導或上級人員對案件的"關注",不偏不倚對待訴訟各方當事人,通過司法個案的公正審理和裁判,伸張正義、教化民眾、弘揚美德,緩解社會對抗、撫平社會創傷、恢復社會秩序。

 

四、鞏固廉潔的基本操守,全面消除消極腐敗的危險

 

“廉潔”,就是清正廉明、無私奉獻,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法官執掌著國家審判執行權,是容易滋生腐敗的高危群體,司法不廉潔對于司法公信具有毀滅性的破壞。因此,廉潔是法官職業的道德底線,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突破。香港《法官行為指引》中指出:"法官必須在行為上無時無刻遵守 至高的標準,這極為重要,維持公眾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正有賴于此"。在保障司法廉潔的路徑選擇上,一直有制度機制與良知道德孰輕孰重的爭論。制度反腐一度被認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來越多、不廉行為一點不少"的困境。良知作為內心之善,道德作為自覺的行為規范,是廉潔的本源,但良知道德更需要依靠后天的養成,靠制度的約束、塑造和感化。因此,每一名法官均應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和制度,激發祟善之心,鞏固廉潔的基本操守,用實際行為贏得群眾的尊重和信任。

      

一要堅持修身養性。修身,就是使自己的心靈得到凈化、純潔;養性,就是使自己的本性不受污染,通過自我反省體察,使身心達到完美的境界。諸葛亮曾在《誡子書》中說:"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面對權力、名利、金錢、美色的誘惑能不能守住做人原則、道德底線,始終保持一種淡泊之心,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經受住誘惑才是不變質、不褪色、不墮落的重要保證。法官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求索自己為什么而奮斗的同時,更應當深人思考如何立足本職為人民謀利益。要堅持自我反省、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抵制各種職業干擾因素,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

 

二要堅定法治信仰。信仰是一種精神是一種動力,是引導我們走向成功的航燈。有信仰的人可以調動自身的一切力量集中到既定的目標之上,其知識、能力、內心世界都會得到充實和提高。信仰缺失,人們就失去了方向,心靈失去了寄托,人與社會之間就少了精神上的依附,就會按自己的本能欲望行事,道德防線很容易失守。作為法官,必須堅守法治信仰,在遭到各種挫折、遇到誤解抵毀、在付出未得到相應回報的情形下,拒絕牢騷抱怨,不要枉自菲薄,始終保持嚴謹務實、勤勉敬業的工作作風,始終保持鐵面無私、勇于擔當的精神狀態,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

 

三要善處人情關系。中國是一個"關系"社會,任何人都處在一張無形的關系網當中,法官也不例外。法官要抵御住來自關系網的侵蝕,首先必須謹慎交友、謹言慎行,最大限度地減少參與可能影響自己執法辦案的各種社會活動,建立“隔離帶”,打造"防火墻"。其次要善于處理好案內與案外的各種人際關系,"將案件可能或己經因各種人際關系因素產生的負面影響與法律關系相結合進行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及時消除或將負面影響轉化成正面的內容。對于可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引發矛盾激化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需要預先進行案件訴訟風險評估,對于案件審理前和審理中就涉訴信訪上訪的案件應及時進行訴訟風險評估,根據案件法律關系對應的人際關系積極采取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