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賈汪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盜竊罪、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經查,被告人宋某20093月至20106月間,先后在賈汪區賈汪鎮等地單獨或伙同他人盜竊書店、電信營業廳、住家戶等,盜竊作案5起,竊得文具、電話機、腳蹬三輪車、紫銅等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1649元。2010731夜里,被告人宋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及作案工具,至賈汪區汴塘鎮盜竊通訊電纜時,賈汪區公安分局汴塘派出所系統自動報警,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在實施抓捕的過程中,被告人宋某當場使用暴力,用菜刀將民警王某砍傷,經法醫鑒定,王某的損傷構成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并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宋某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與他人結伙多次實施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宋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且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事實,系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盜竊罪從輕處罰、酌情對搶劫罪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