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親晚年喪偶后又娶了一個老伴,兩個兒子不滿意,就霸占了父親的房屋拒不搬出,無奈之下父親將兒子訴至法院。20101213,豐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父親狀告兒子,要求兒子排除妨害的民事糾紛。

 

原告王老于1993920購買了位于豐縣某商場的平房兩間,后又出資向上建造了一層,形成了兩層4間樓房,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均登記在原告名下。房屋建好后,王老將房子交由其長子王大和王大的家人居住。2004年,王老的妻子病故,就搬到上述房屋內和王大一起居住。在20049月,王老經他人介紹,與張女認識,王老覺得晚年有個老伴一起生活,互相照顧也不錯,也不用麻煩子女天天伺候了。沒過多久,王老就與趙女辦了結婚登記,準備把趙女接過來一起居住,讓王大搬出去。這時候王大不同意了,王大認為老父親的這種作法讓他很沒面子。就聯合了王大的弟弟王小,將老父親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應該進行分割,但被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隨后王老要求王大搬出房屋,王大不從,王老遂將王大告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豐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涉案房屋的登記所有人是原告王老,被告王大理應搬出房屋。綜上,法院遂判決王大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