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備受媒體關注的常州市經典花園小區火災事故,經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和天寧區蘭陵街道調處服務中心的共同調解,最終塵埃落定,得到了比較圓滿的解決。

 

1120居住在常州市江南小區1幢甲單元1803室的李某某為其本人慶祝60周歲壽辰。當晚8時左右,李與親友在樓下的景觀噴水池旁燃放煙花,造成噴射的煙花火星飛濺至該幢乙單元803室王某家的空調室外機處,引起著火,火勢蔓延至903室趙某家。小區保安發現火情后趕緊撥打119火警電話并沖上8樓進行撲救,李某某及其他住戶也一起幫忙。消防大隊到達現場后,由于使用滅火器撲救無效,遂采用消防栓滅火,但消防栓無出水,最后只能采用民用水才將火撲滅。此次火災給8樓和9樓的住戶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后該小區所在的蘭陵街道調處服務中心高度重視,積極組織李某某及8樓、9樓的住戶、小區物業公司、開發商進行多次溝通協調,并邀請法院協助調解。調解過程中,李某某態度比較誠懇,同意在合理的范圍內賠償8樓和9樓住戶的損失,但質疑小區滅火器、消防栓未起到滅火作用,導致損失擴大,要求物業公司及開發商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提議雙方先確定具體的損失范圍,然后再確定賠償方案。經過幾輪商談,當事人同意對損失先行協商。法院根據雙方的意見和現場勘查的情況,向雙方提供了調解建議。幾天后,雙方基本確定了具體的損失金額。為盡快解決該糾紛,法院與調處中心及時組織雙方再次進行了調解。通過法院和調處中心的法律釋明,分析李某某及物業公司在本起火災事故中的責任,肯定了李某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次要責任,雙方表示接受。物業公司表示今后一定加強小區的設施、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今后的服務質量,雙方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

 

在本起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天寧法院能動司法,主動延伸職能,通過與街道調處中心積極聯動、有效對接,使本起廣受社會關注、社會敏感度較強的糾紛得到了快速、穩妥的解決。通過本起糾紛的解決,對小區業主的行為規范、小區物業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