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家庭丈夫出國打工,妻子在家照料小孩,開始夫妻保持聯絡感情沒有出現問題,后妻子與其他男子發生關系,后想與該男子斷絕關系,為此與其發生矛盾,丈夫知曉后夫妻關系惡化,妻子兩次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正燕與丈夫浩明于1999年春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956登記結婚,2000121生一女孩。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為了改善家庭條件,丈夫與妻子協商,去國外打工,起初丈夫在外打工,妻子在家照料老人與小孩,丈夫過年回家,一家幸福美滿。

 

2007年,正燕認識了小朱,雙方一見鐘情,因為丈夫的長期在外,寂寞的正燕與小朱發生不正當關系,正燕對與小朱發生關系后,正燕自認為實在對不起在外辛苦打工的丈夫,便決定與小朱分手,為此小朱不肯,為此發生矛盾,并驚動了公婆,丈夫知情后,對妻子心灰意冷,為此夫妻關系惡化,袁某無奈于20097月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經本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雙方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妻子再次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女,雙方理應倍加珍惜,但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有染,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其責任在原告。本院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確已經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