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矛盾鬧離婚,妻子在第一次訴訟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后,丈夫便私自轉移共同財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與顧某19906月登記結婚,1991年農歷四月初一生一女孩。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因雙方性格差異,常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妻子遂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雙方婚姻不準離異。此后,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妻子再次訴訟離婚。

 

在夫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添置了住房一套、電視機兩臺、冰箱、洗衣機、消毒柜、飲水機、空調、影碟機、取暖氣各一臺,電風扇三臺、微波爐、電磁爐各一只、太陽能一只、液化氣灶臺一套、大、小桌各一張、辦公桌、大床各兩張、小床一張、方橙十張、椅子四張、摩托車兩輛。因經營夫妻共同債務有11萬元。

 

另有夫妻共同還有臨時住房六間及房內設施、養魚設備,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丈夫考慮夫妻沒有和好可能,遂擅自轉讓,另有奧迪轎車一輛亦丈夫獨自出售。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因被告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故依法對其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遂作出了:準予原告王曙平與被告顧明離婚;財產分割:住房一套、電視機兩臺、冰箱、洗衣機、消毒柜、飲水機、空調、影碟機、取暖氣各一臺,電風扇三臺、微波爐、電磁爐各一只、太陽能一只、液化氣灶臺一套、大、小桌各一張、辦公桌、大床各兩張、小床一張、方橙十張、椅子四張歸原告所有,其余財產歸被告顧明所有;共同債務11萬元,由原告王某清償的判決。當被告拿判決書時,表示當初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真的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