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來糾纏不息,矛盾紛爭的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法院耐心的工作下得以圓滿解決。

 

原告吳某的妻子楊某原系被告無錫某公司的員工。自2008121日起,楊某、吳某一家向該公司承租了宿舍1間,每月向公司交納房租金250元。200964該公司出具了20096120091131日房租金1500元的收據1份,雙方未訂立書面的租賃合同。2009821日早上540許,吳某在上該房屋的公用廁所時,廁所內的隔墻倒塌,吳某在躲避時摔倒在地,倒塌的墻體砸傷了吳某的右手。當日,吳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并施行了手術,于200996出院。在庭審中,雙方對吳某的下列損失確認:醫療費12540.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交通費260元。還查明該房屋的產權登記人系另一公司。20081125,楊某所在公司承租了宿舍8間,每間房租金為250元,房租金每六個月支付一次。租用期限從200812120101130。同時,雙方口頭約定: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轉租給本公司員工使用。上述宿舍,每間的建筑面積約為20平方米,每個樓層有1個洗刷間和1個廁所作為公用衛生設置。吳某受傷后于20091111起訴來院要求賠償,法院作出判決維護了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13070.09元賠償請求。被告也自覺履行了判決所規定的義務。

 

2010325,原告吳某再次住進醫院,進行第二次手術,住院至2010414出院,花去醫療費7229.40元并發生其他費用,本來就訴訟要求7229.40元的賠償,可在訴訟期間吳某要求進行醫療傷殘鑒定,根據鑒定定為十級傷殘。故又要求變更增加9項訴訟請求,計71662.40元。被告一直喊冤叫屈,鳴叫不平,只收250元的房租而現在卻要賠償幾萬元的錢。吳某也更是情緒激動,喊叫伸冤。法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從法律政策和人情世故上耐心、細心地做工作:對于雙方誰都不愿發生的事情已經發生了,大家就要面對現實,該承擔什么后果就承擔什么后果。最終雙方互諒互讓,心平氣和地達成了調解協議。

 

吳某感動不已地對承辦法官講:發生一年多的事情今天了結了,謝謝法官---”被告代理人激動地說:請法院放心你們做了這么多的工作,使我們懂了很多的道理,我們雖只是為了養活二十多人的小廠,但答應講好的賠償費用我們到時一定會付給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