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司機熟睡之機“砸窗取包”盜竊還是搶奪?
作者:李璇 發布時間:2010-12-15 瀏覽次數:1030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某等三人趁夜深人靜、貨車司機熟睡之機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財物,且價值巨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特征。高某等人取走財物后逃脫,是盜竊既遂后的事后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某等人行為構成搶奪罪,因為在高某等人“砸窗取包”過程中,必然會驚醒熟睡司機并被當場發現,高某等人公然奪取財物并迅速脫離被害人控制范圍,其行為涉嫌搶奪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搶奪罪與盜竊罪有一些共同之處,兩罪的主觀都必須出自行為人直接故意,并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侵害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但盜竊罪與搶奪罪最大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行為特征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即行為人用自以為不會被財物控制者發覺的手段竊走財物。搶奪罪的客觀行為是采取公然奪取的方式,是指行為人當著財物管理人的面公開奪走其財物,并且這種公然奪取沒有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否則將構成搶劫罪。
簡言之,秘密竊取是為“盜”,公然取物便為“奪”。從高某等人“砸窗取包”的過程看,必然是“砸窗”在前、“取包”在后,而石塊砸破汽車玻璃所發出的巨大聲響,必然會使得在空間狹小的駕駛室內睡覺的司機驚醒。而這一點也在高某等人意料之中,所以他們在動手砸玻璃前也已經做好了迅速逃離的充分準備。就在玻璃被砸破、司機驚醒后的一瞬間,駕駛室內財物仍處于司機的有效控制范圍之內———盡管這一瞬間稍縱即逝。故高某等人“取包”的行為也必定會被司機所當場發現。搶奪罪正是趁被害人不備而公開地奪取財物,故被害人意識到財物遭受損失只是在受到侵害的一瞬間,而這時搶奪行為一般已經結束,本案的關鍵行為也是在于高某等人在司機來不及反應之機,迅速控制皮包并逃離,這一“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才是高某等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決定性行為,因此本案應該認定高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