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參與分配制度是指,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的,債務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就所有債權公平清償的制度。查封是民事執行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加以封存,防止被執行人處分該財產并限制其收益的一種臨時性強制執行措施。查封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更好的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充分實現,維護交易安全。而參與分配的對象就是已被法院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的財產,有效的查封制度可以保證參與分配程序中可分配財產的最大化,因此,研究參與分配制度與查封制度的關系非常重要。

 

參與分配的客體是什么?參與分配制度既然是參加到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程序中去,自然只能就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進行分配,這里就涉及到查封措施的范圍問題。從國外的立法來看,德國法禁止超額查封。德國民事訴訟法第803條第1款第2句規定,債務人也被保護不受強制執行擴展到超過清償債權人和償還強制執行費用這一必要限度的損害,即禁止超額扣押。①法國法則允許超額查封。之所以出現這種差異,與各國的參與分配的價值取向有關,世界各國對多個債權人財產分配的問題形成了兩大原則:優先清償原則和平等清償原則。優先清償原則(又稱質權主義),是指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時,首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享有優先于其他無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受償的地位。優先原則來源于日耳曼法,是當代世界各國民事執行立法中采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立法原則,除大陸法系的德國與奧地利外,英美法系的國家如英國、美國等也采此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各執行債權人不因查封時間或參與分配時間的先后,而使各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有優先劣后之分,各債權人不分執行之先后,一律按其債權額比例公平受償。平等主義源自羅馬法,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國家采此立法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可見,我國是禁止超額查封的。我國現行司法解釋對狹義參與分配(參與分配的主體限于公民和其他組織,不包括企業法人)是采取平等原則的。在平等主義制度下,”先申請的債權人如果僅就其債權額為查封的話,卻不能不陷入惶惶然的狀態,因為他無法知道有多少人參與分配”,而按照平等主義的要求,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即使是最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也必須等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債權人都參與執行,即等到執行程序快終結時,才能與其他債權人一起按債權額比例公平受償。”參與分配的人會越來越多,其受償的比例會越來越小,而原來查報的財產卻因禁止超標的查封而未采取強制措施可能早已流失。”①雖然《若干意見》第299條規定,參與分配程序結束后,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但是這樣一則債權人需要等待很長一段時間,二則會造成執行程序反復被提起,執行效率低下。

 

因此,平等主義制度下存在查封數額的確定性與參與分配債權額之間的不確定性之間的矛盾,這就使得平等主義制度下債權人為保證自己的債權額最大限度的實現,而具有超標的查封的本能,即盡可能多的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此,債務人可處分的財產數目減少,不利于債務人的生產經營,這對債務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為債務人只有在其所欠該債權人債務額限度內容忍查封措施的義務。而在優先主義制度下,由于首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可獲得類似查封抵押權等優先受償權,于參與分配時可較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債權人只需就自己的債權額申請查封即可,無超額查封的必要。

可見,如果在參與分配中采取平等主義,就不應限制債權人的查封范圍;若采優先主義,就應該限制債權人的超標的額的查封行為,這樣,查封制度與參與分配制度才能配套協調。我國設立參與分配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個別執行程序解決企業法人以外的公民或其他經濟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問題,其實質在于彌補有限破產主義的缺陷,為公民或其他組織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提供一條受償的途徑,使各債權人公平分擔損失。因為我國實行有限破產主義,即僅法人可適用破產制度。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如果其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和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可以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達到參與分配被執行人財產的目的。公民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不能適用破產法,但當他們資不抵債時,也需要解決多個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的問題,于是就設立參與分配制度。正是參與分配制度設計上的功能和目的上的偏差,再加上與相關配套制度沒有銜接好,導致我國的整體立法體系出現一種錯位的現象。

 

 



 (德)漢斯--約翰希姆.穆澤拉克著,周翠譯:《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8月第一版,第369

  葛行軍、劉文濤:《關于執行財產分配的立法》,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