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訪信用卡糾紛案
作者: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12-14 瀏覽次數:588
近日,鹽城亭湖區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訪信用卡糾紛案。
原告朱某于2010年12月到亭湖法院起訴稱,其系被告某集團退休職工,2001年正式辦理退休手續,2003年被告根據原告在職期間的貢獻,對其一次性補發6000元的結余款,并將6000元打入被告指定的開戶行某商業銀行鹽城分行的“銀聯卡”上,戶名為原告。原告退休后,一直在南京生活,最近才知道6000元結余款一直沒有收到,原告亦沒有在被告的領款簿上簽收。被告曾去某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查詢,查詢結果為發給原告的“銀聯卡”中的6000元已經被人領取。現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6000元,某商業銀行鹽城分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審理過程中,某商業銀行鹽城分行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取款的憑據,該據有原告簽名,原告堅決否認是其所寫。本院依法委托對筆跡進行鑒定,但原告拒不同意交納鑒定費用。
從受理該案之日起,原告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本院將其列為督辦案件。承辦法官在全面研究分析案情的基礎上,拿出“螞蟻啃骨頭”的精神,制定了工作方案。一方面考慮到原告是企業退休職工,收入較低,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讓其墊付鑒定費用;另一方面,和原告進行溝通談話,就案件相關問題進行反復釋明,耐心宣傳有關法律和依法打擊處理纏訪鬧訪的政策,曉之以理,明之以法,通過平常聊家常的方式,引導原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并向其承諾本院將公平、公正、高效的處理問題,使原告逐漸轉變思想,終于贏得了原告的理解和信任,消除了對立情緒,不再上訪。
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銀行提供的簽名字跡和原告的簽名字跡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為一人所寫。承辦法官接到鑒定結論后,第一時間向原告釋明鑒定結果,經過耐心的釋法答疑,原告終于認識到了自己信訪纏訴的無理行為,自愿進行了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