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員張某向酒店主張夜間延時加班工資,但其夜間勞動強度明顯低于白班正常工作強度,此種情況下加班工資應如何計算呢?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對張某夜間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強度折算后,對加班工資主張不合理部分未予支持。

 

2007年,安徽來錫的張某至濱湖某酒店做客房部服務員。其與酒店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月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20105月,張某辭職并辦理了退工手續。此后,雙方因加班工資金額認定產生爭議,經勞動部門仲裁,裁決酒店支付張某加班工資8000余元,張某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庭審中,張某出具了考勤表、工資清單等,證實其工作時間為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夜班1700-次日80020087月至20101月上夜班160天;20102月至20105月上夜班28天。其主張夜間延時加班工資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核算計2萬余元。而酒店則抗辯指出,其向區勞動人事局申請對從事一線服務操作崗位人員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得到批準。酒店未要求張某延時加班,故無需支付加班費。同時,據市勞動保障局公布,自201021日起,無錫市最低月工資標準已由850元調整為960元。

 

法院經審理后,本案張某夜班勞動強度與工作時間明顯不一致,完全認定張某的夜班時間為工作時間明顯不合理,故法院對夜晚延時加班時間予以了折算。認定張某每個夜班延時加班時間為7小時。同時,按《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的標準,最終判令酒店支付張某加班工資9800余元。

 

法官釋法: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勞動者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與工作時間明顯不一致的;或者長期處于等待狀態且等待時間有休息場所可以休息、完全認定為工作時間明顯不合理的,在認定時可以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工作時間進行合理的折算。” 同時,承辦法官提醒,勞動者提供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勞動者的主張不予支持。故加班期間勞動強度較低、勞動者主觀上消極怠工或試圖通過虛假考勤記錄向單位索要加班工資的情況下,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并非僅僅依據工作時長,法院將酌情考慮勞動強度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