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孩子隨母親生活。后丈夫因犯罪入獄,妻子一再改嫁,兒子最后竟隨其遠親表舅生活。丈夫出獄得知情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20101213,豐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的案件,法院判決兒子由其父親李峰撫養。

 

2000年李峰與張秀琴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后步入了婚姻殿堂,一年后生下兒子李北。可好景不長,2002年兩人因感情不和、生活中爭吵不斷,起訴至法院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小北由母親張秀琴撫養,父親李峰享有探視權。后來李峰因刑事犯罪被判刑,2010年刑滿出獄后的李峰想看看兒子,誰知張秀琴百般阻撓,李峰也找不到兒子的下落。原來,張秀琴在與李峰離婚后,在2003年與方明結婚,并帶著小北到方家生活,小北亦被改名為方北。不料,張秀琴的這段婚姻也僅僅維持四年,在2007年張秀琴與方明離婚后,為了方便自己再婚,在未與李峰商量的情況下,直接把小北交給其在安徽淮北的表哥家撫養。2008年,張秀琴再一次結婚,并育有一子,現張秀琴又有孕在身,并已臨近產期。李峰得知上述情況后,認為張秀琴沒有盡到為人母親應盡的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原被告離婚時協議婚生子小北由張秀琴撫養,但因張秀琴一再改嫁,且在未與小北的父親李峰商量的情況下擅自將兒子交與他人撫養,嚴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長,未盡一個母親應盡的義務。且現在張秀琴又重新建立家庭,又育有一子,現在還有孕在身,家庭負擔較重。從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有必要變更撫養權。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峰的訴訟請求,將兒子小北交由其父親撫養。